教育部等三部門加大對非法留學仲介活動的查處力度 

     為促進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活動健康有序地發展,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進一步規範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活動秩序發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職能部門要按照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切實重視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活動的監管工作,規範市場秩序,逐步建立以培養人才為導向,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健康有序的自費出國留學仲介市場。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自費出國留學仲介市場的長效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各部門要加強資訊溝通和相互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內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針對自費出國留學仲介市場準入,通知明確,留學仲介機構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取得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範圍中含有“留學仲介服務”字樣的營業執照,並按規定交存備用金。未經批准和登記註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從事留學仲介活動。各地要特別加大對非法留學仲介活動的查處力度,對各類非法從事留學仲介活動的機構和個人堅決依法查處。

    通知強調,與留學仲介機構合作的外國機構必須是經所在國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認可或其承認的權威機構認可的高等學校及實施與高等教育相銜接的大學預科或語言教育的教育機構,並經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認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上述原則,對留學仲介機構報送的與境外機構直接簽訂的合作協議進行確認。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對不符合條件的外國機構一律不予認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業經批准並通過國家資格認定的留學仲介機構與外國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進行重新核查,對於未經確認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辦理確認手續,對於逾期仍未辦理確認手續的,依法予以查處。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責成留學仲介機構完善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重點檢查留學仲介機構的服務對像是否主要為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是否在法定住所和服務範圍內開展業務,並在顯著位置懸挂《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營業執照;是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企業名稱對外簽約,實行統一的行政、人事、財務管理和合同文本(特別要含如何處理出國後發生爭端事宜的條款);是否非法轉借從業資質;舉辦教育教學活動(如出國前培訓),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留學仲介機構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

    通知重申,發佈有關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必須經仲介服務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特別要查驗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蓋章的留學仲介機構與境外高等學校、教育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活動的監督機制,向社會公佈舉報渠道。對舉報的違法違規案件,各地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核查情況,依法處理。對典型案件可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據了解,《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發佈以來,教育部和公安部先後對全國246家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留學仲介機構)予以了資格認定。前一階段,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以及關於加強出入境仲介活動管理的要求,教育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全國範圍內對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活動進行了清理整頓。各地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合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仍存在諸多問題。當前,非法留學仲介活動依然時有發生,擾亂了市場秩序;有些合法留學仲介機構轉借資質、編造假材料、擅自開展未經確認的出國留學項目、發佈虛假廣告等違法違規的問題仍比較突出,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在國內外造成了不良影響;一些地方行政部門重視不夠,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仍然存在。

    中國網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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