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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重新洗牌在即

    典當,是人們既熟悉又陌生的行業。在傳統觀念裏,走進當鋪往往是出於生活所迫,如今,典當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今年8月,國家經貿委發佈的《典當行業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的經營範圍從只能經營動産典當擴大到可以經營財産權利和房地産典當業務,並對典當行業的市場準入、經營方式等做出了一系列新規定。頒布新的管理辦法,給幾起幾落的中國典當業注入新的活力,典當行重新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身份轉變從金融機構到工商企業

    1987年我國典當業恢復以後,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行業監管。當時典當行發展十分迅速,到1996年,全國典當行家數達到3013家。但是由於初期沒有進行行業立法,典當業在發展中出現許多問題,非法經營機構盛行,一些典當行違規操作、超範圍經營,少數典當行非法集資、高息攬儲。1996年4月,人民銀行發佈《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並據此對典當業進行了清理整頓後,全國典當行減少到1304家。

    典當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它始終是一種輔助性的融資渠道,是現行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典當行的經營應當堅持以居民個人短期應急性的消費類貸款業務為主,與銀行相比,典當行具有自身的特點,即方便快捷。但同樣存在幾乎無法克服的缺點,那就是融資成本高、貸款規模小。由於典當的融資成本高於銀行貸款,因此只有那些無法以更低的成本從其他融資渠道獲得資金的人,才有可能成為典當行的客戶。典當行機構小、規模小,提供融資服務的能力有限,融資成本高,貸款期限短,抗風險能力弱,這些特點決定了典當行必須與銀行實行錯位經營。

    2000年6月19日,根據國務院指示,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經貿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對典當行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取消典當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格,將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典當行作為特殊工商企業移交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人民銀行同時將典當業四項監管職責移交國家經貿委:即典當行業政策、法規的制訂,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以及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與指導。到人民銀行與國家經貿委進行這項工作交接時,全國典當行還有1180家。

    經營範圍擴大 房地産將成典當熱點

    今年8月,國家經貿委正式出臺了《典當行管理辦法》,新的《辦法》減少了典當行的審批環節,簡化了審批程式,降低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取消了股本結構限制,允許負債經營,允許設立分支機構。這些規定大大拓展了典當行的發展空間。

    對典當行來講,最重要的政策變化有三個方面:一是經營範圍擴大。以往典當行只能經營動産典當,現在還可以經營財産權利和房地産典當業務;二是允許典當行負債經營,過去典當行只能運用自有資金從事動産典當業務,而現行規定典當行可以從銀行貸款;三是允許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這將進一步促進典當行擴大經營規模,促進實力強、信譽好的典當行迅速佔領市場,儘管目前還有不得跨省區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但與過去相比,這仍是一個帶有根本性的重大變化。新管理辦法為典當行搭建了一個大舞臺,讓這一古老而年輕的行業將重新煥發生機。

    值得關注的是,允許典當行經營房地産,是典當行在經營範圍上的一大突破。有關人士分析,相對於過去銀行抵押貸款而言,房屋典當中間環節少,評估費用也相對較少,隨著我國住房改革的深入,房屋典當將成為一個熱點。此外,《辦法》對典當行業的市場準入條件也有了重大調整,其中規定,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劃分為兩檔,即300萬元和500萬元,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産抵押典當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這種劃分有利於不同地區、不同經營規模典當行的發展,同時也有利於新老典當行公平發展。

    開展清理整頓 最終要實現優勝劣汰

    我國當前典當業的發展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個別地區的個別典當行還存在一些較為嚴重的違規經營,如吸收存款甚至高息攬儲、違規發放貸款甚至發放信用貸款等,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個別地區非法典當行還比較猖獗,在湖北武漢、安徽蕪湖等地,一些舊貨商店明著搞寄賣,暗地裏經營典當,擾亂市場秩序。此外,當前典當業佈局失衡問題突出,典當行主要集中于少數大城市,特別是省會城市,有的城市典當行數量過多,競爭激烈;而另一些城市典當行數量過少,甚至形成壟斷局面。

    為此,國家經貿委與公安部聯合作出決定,從2001年9月10日開始對全國典當業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打擊非法經營,加強典當業監督管理,規範典當行的主體行為和經營行為。國家經貿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清理整頓,將取締非法“典當行”,查處擅自經營典當業務的其他經營機構,比如寄賣行、信託商店等,規範典當經營秩序;另一方面,要通過清理整頓,規範現有典當行的經營行為,促進公平競爭,最終實現優勝劣汰。

    據了解,今後監管部門還將嚴格典當行的市場準入管理,不僅對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數量進行管理,還包括對典當業總體發展規模的調控、對典當機構網點合理佈局的規劃、對典當機構變更事項的管理等多項內容,防止其盲目發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典當行業在沉寂多年之後,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經濟日報》 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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