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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業擴大經營範圍

    記者今天從中國國家經貿委獲悉,根據近日發佈實施的新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行的經營範圍將不再囿于經營動産,而擴大到可做房地産抵押。

    二OOO年下半年,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經貿委就典當行業監管職責進行了交接,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典當行作為一類特殊的工商企業,交由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

    一年來,國家經貿委在充分吸取中國人民銀行對其一九九六年頒布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修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大量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由此形成的《典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八章六十九條,與《暫行辦法》相比,同為八章,但增加了二十二條。

    據國家經貿委有關人士介紹,新出臺的《辦法》充分體現了強化監管的原則,同時根據政府部門機構改革、轉變職能的要求,減少了審批環節和審批項目,為新時期典當行業的規範發展奠定了基礎。新舊的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辦法》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式。《暫行辦法》將典當行設立分為籌建與開業兩個階段,《辦法》合併為一個階段。

    二,《辦法》擴大了典當行的經營範圍。典當行原來只能經營動産。按《辦法》規定,典當行不僅可以做動産、財産權利質押,還可以做房地産抵押。

    三,《辦法》解決了典當行負債經營問題。允許典當行從金融機構借款,但規定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

    四,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劃分為兩檔。《辦法》根據典當行業務範圍不同,將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標準由原來的五百萬元人民幣調整為三百萬元和五百萬元兩檔。

    五,允許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但規定“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且擬設分支機構的典當行“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等。

    六,關於絕當物處理的規定更加合理。結合典當行的歷史傳統(絕當後,典當行即自行變賣、處理絕當物),為兼顧典當行和當戶雙方的權益,《辦法》改變了《暫行辦法》一刀切的做法,根據絕當物價值大小,在處理方法上作了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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