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商報
昨日,成都市政府網站發佈《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從商品房交易當中的銷售管理、銷售行為規範、預售資金監管、竣工交付使用、抵押與租賃、交易服務等方面,擬將制定一系列加強商品房交易管理,規範商品房交易行為的相關舉措。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時間將從10月10日起至11月10日前止。
開發商取得預售證後 10日內公示全部房源
在銷售行為規範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明材料後10日內通過商品房交易監管服務平臺一次性公示全部準售房源,按照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公開向社會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銷售。
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實行購房實名制,不得進行虛假交易行為。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現售商品房,應當與買受人及時通過商品房交易監管服務平臺線上擬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在約定時間內提交買受人身份證明、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出具的購房交款憑證等資料,向房屋交易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不得捆綁銷售其他商品或服務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了12種商品房銷售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這些禁止行為包括: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明材料批准或記載的用途和範圍等內容銷售;捆綁銷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違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未按一房一價標示、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發佈虛假已售、待售房源資訊,營造虛假銷售氛圍,訂立虛假買賣、租賃、抵押合同;提供或者協助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散佈虛假資訊,造謠滋事,炒賣房號,製造恐慌氣氛;以囤積、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盤惜售等。
開發商出租自有商品房
租賃期限一次最長20年
在竣工交付使用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書面説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品質、設施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説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交付不一致的,買賣雙方應當依約依法解決。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鼓勵建立長期穩定的商品房租賃關係,房地産開發企業出租自有商品房,租賃期限一次不得超過20年,到期後可續租。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
成都商報記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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