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存量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最少5年

來源:澎湃新聞 2023-11-08 10:23:08

為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11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4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支援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主要包含適用範圍、房源籌集方式、項目認定、運營模式、支援政策、監督管理等6個方面內容。《實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實施方案》支援各級國有企業、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不含自然人)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根據各類市場主體持有資源情況,將房源籌集方式分為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納管4種方式,在報經批准後,建設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運營單位方面,支援各類市場主體委託專業化規模化租賃企業進行運營。在運營管理方面,籌集到的房源統一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規範管理。在運營期限方面,根據房源籌集方式,分類確定運營期限,存量住房改造項目運營期限不低於5年;存量土地建設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不低於10年;租賃住房納管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不低於5年或10年。運營期限自房源投入運營啟動配租時起算。

租賃住房納管項目中,産權單位運營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按照該房屋建設類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確最低運營期限;非産權單位運營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應不超過相關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且不低於5年;房地産開發企業配建自持的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後,運營期限應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約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於5年。

運營期滿後,可續期或退出,退出後可選擇作為市場租賃住房或恢復為原用途使用。運營期滿後需繼續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在到期前6個月內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續期申請,續期應至少不低於5年。運營期滿後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報經批准後可恢復為原用途使用或轉為市場租賃住房運營。恢復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為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妥善處理按期退租事宜;轉為市場租賃住房運營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援政策。

《實施方案》表示,按照成都市現行關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財政、金融、稅費、審批、水電氣支援政策執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購買其可銷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土地二級市場轉讓等相關規定進行轉讓,轉讓後的現有權利人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予以補助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階段,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支援。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援力度,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各類市場主體提供長期低息貸款。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通過申報發行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進行融資,回收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在監督管理方面,《實施方案》提出統一運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將項目認定、建設、配租等環節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鎖定房屋産權,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違規上市銷售或以租代售;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主體信用檔案,通過將企業違規違約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資訊等手段促進企業規範發展;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撤銷機制,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撤銷項目認定書,停止相關政策支援並追回已享受政策。

2022年2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到2025年,四川全省力爭累計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34萬套(間),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到2035年,基本實現住房的居住屬性更加凸顯,住房供需實現動態平衡,住房保障體系成熟定型。

為了更好地服務新市民和青年人,成都市提出“十四五”期間計劃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30萬套(間),年均籌集6萬套(間)的目標。

(責任編輯:孫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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