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天津市對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進行調整》原文:
按照國家對房地産市場進行分類調控的要求,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市公積金中心六個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主要內容如下:
一、支援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一)本市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全市範圍內購買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辦理房地産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房地産開發企業(或仲介機構)、房地産登記機構不再對其家庭擁有住房情況進行查詢;取消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辦理購房和房地産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需提交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限制性規定。
(二)取消對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和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房的有關限制性規定。
二、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
(三)對符合分類調控政策精神,購買第二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按照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關於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支援居民合理住房貸款需求。對於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具體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風險情況自主確定。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借款人償付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審慎把握並具體確定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水準。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縮短放貸審批週期,合理確定貸款利率,配足住房貸款額度,優先滿足居民家庭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貸需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援證券、期限較長的專項金融債券等多種措施籌集資金,專門用於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貸款投放。
三、加大稅收政策支援力度
(六)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5%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徵收契稅。自2014年10月3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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