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記者在網上搜尋確實查不到上述資訊,只能從商業網站中看到一些零散樓盤的資訊,“江潤-地中海岸”佔地378畝,建築面積65萬平方米,土地産權年限為50年,土地開發性質為商住,建設住房4000套,車位2000個,物業性質為別墅,物業費為每平米每月1.5元。
我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到底是綜合用地50年還是居住用地70年,記者到合川區國土局和區經信委核實情況,都沒能見到主管官員。但是,按照國家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國有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等其他用地必須符合城市整體規劃,必須公開進行“招、拍、挂”,必須按土地用途繳納相對等的出讓金,才能最後取得使用權。
公益福利性設施的國有土地,政府無權轉給開發商
1997年5月7日,絲綢進出口公司與合川絲廠破産清算組簽訂了收購“破産財産協議書”,其中規定:“對未列入破産財産的職工住宅及公益福利性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和雙方座談紀要處理”。
1997年7月23日,合川市法院裁定合川絲廠破産,確認“絲綢進出口公司出資收購合川絲綢總廠資産(不含公益福利性設施)”。同年,合川市政府也下發42號文,更準確表明:原合川絲綢總廠的職工住宅及公益福利設施(含幼兒園、醫院、食堂、澡堂及俱樂部)已在企業破産前按有關文件由合川市政府接收處理,未計入破産財産。
上述“破産企業公益福利性設施不計入破産財産”是有法律依據的。1994年,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産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破産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上不計入破産財産,由破産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接收處理,其職工由接收單位安置”。
毫無疑問,國務院的這個規定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而設置的。
2000年,重慶市政府轉發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等部門關於《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産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其中有:“企業實施破産後,職工住宅不得納入破産清算,交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管理。職工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由房管部門按房改政策優惠出售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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