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重慶市政府出臺《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産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將徵收對象中“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調整為“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同時,還將納稅期限由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調整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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