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合川市企改辦牽頭市經委、市國土局、市法院等部門聯合調查合川絲廠福利性設施産權歸屬時發現,“調查組為了了解和掌握尚未計入破産財産福利性設施的詳細情況,先後到市法院、國土房管局、仲介評估機構中天會計事務所和康潤公司(此時馬勇已經控股85.78%)搜尋當時的檔案資料,所有單位的資産評估報告均已遺失”。
儘管如此,陳情職工至今還是認為破産資産中不包含這244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其依據是:2003年重慶市高級法院委託評估康潤絲綢股權價值資産時,該評估報告“資産評估結果表”中,土地使用權一欄全部為空白。
陳情職工對此解釋道:“因為土地屬於國有劃撥性質的工業用地,所以評估報告沒有涉及,而且康潤絲綢被處置的只是股權,不是整體出售,不含土地使用權”。
我國1990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
1995年頒布的《城市房産管理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關於破産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産財産等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破産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産財産,在企業破産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並依法處置。納入國家兼併破産計劃的國有企業,其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2006年12月31日,國家財政部、國土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下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為了防止在“出讓國有土地和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性質”過程中出現問題,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我國一系列相關土地的法律法規都有嚴格的規定,明確要求必須公開施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特別是2007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更加強化了必須“招、拍、挂”內容,充分體現了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合川絲廠244畝國有工業土地是如何變更為私企江潤公司的商住用地的呢?這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過程一直疑雲重重,政府職能部門的網站沒有任何“招、拍、挂”的公開資訊,陳情職工們到政府部門詢問、陳情反映也沒有結果,不禁讓人産生懷疑,背後隱藏著什麼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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