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

來源:央廣網 2023-05-25 11:09:22

5月22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財政局、上海市稅務局聯合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在多渠道籌集房源方面,《意見》提到,一是市、區政府統籌協調安排,加強房源建設籌措。運營機構可利用多種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從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經規定程式批准轉化;四是改建閒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購或代理經租閒置的存量住房。

二是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品質和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三是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按有關規定依法轉讓。要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權籍管理,做好不動産權屬登記工作。

在規範供應管理機制方面,《意見》提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應同時具備四項條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二是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並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三是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每人平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同時,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記證明的申請對象配租,也可以向單位集體配租,由單位安排取得登記證明的職工居住使用。此外,市和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健全完善公共租賃住房資訊系統和資訊平臺建設,實時發佈和動態更新房源資訊,並與市大數據中心資訊平臺互聯互通,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一網通辦”,不斷提升市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便利性。

在健全租賃管理機制方面,《意見》提到,一是要合理確定租賃價格。按略低於市場租金水準,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具體由各運營機構按規定制訂,報送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在租賃合同期限內,運營機構不可單方面調整租賃價格。

二是保證租金支付。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租金。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發放相應的租金補貼,租金補貼可直接支付給出租單位。用人單位集體安排承租的,應配合運營機構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集交付制度。

三是規範租賃行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服務和管理可由運營機構自行實施,也可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使用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通過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系統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手續。單位集體租賃的,出租單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並與入住保障對象簽訂居住使用協議作為租賃合同附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合同到期後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繼續享受保障的,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一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總年限累計不超過6年。

四是強化供後管理。對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發生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等違規行為的,違反物業管理規約拒不整改的,出租單位可與其解除租賃合同。對發生在公共租賃住房中的違規行為,出租單位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行政處理決定資訊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可採取5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單位應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技術管控,發展應用智慧門禁。

在加大政策支援力度方面,《意見》提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採用劃撥、協議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過資金支援、實物房源劃轉等方式,支援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運營,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特別是集體宿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增加建築容積率和建築覆蓋率;有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增加建設一部分商業等經營性設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水、電、燃氣等設施的建設和收費標準,按居住類房屋標準執行,實際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標準計價。

此外,投融資機制方面,上海市有關部門及金融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積極支援金融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和有關單位,探索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産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積極研究其他融資渠道及投融資機制。


(責任編輯:孫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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