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佈公積金新規: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須在深有房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1-07-09 10:29:10

7月8日,深圳市公積金中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為進一步規範其他住房消費提取行為,此次新規明確職工需在本市範圍內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條件,提取額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調整。職工無需提供相關房産證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務數據資訊共用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産資訊進行自動核查,核查通過的即可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

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為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並且兩年內未發生過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為,也未有單位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進行管理。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兩年,近兩年內未發生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且賬戶餘額持續為零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銷戶前,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的銷戶處理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告期滿後,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並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仍維持本條第二款狀態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賬戶進行銷戶處理。

三、職工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取要求,申請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資訊共用聯網核查等方式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産資訊進行核查。

四、職工以購買本市範圍外住房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公積金中心無法核查確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的,可以要求其補充提供不動産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産權屬(查詢)證明、購房付款證明等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或者通過資訊共用、信函等方式向異地相關部門核實後予以受理。

五、繳存單位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繳存業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的,或者職工存在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限制該單位或者職工在自助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六、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辦理服務渠道完成網上申報及預約後,前往預約的公積金中心業務網點辦理欠繳投訴業務;公積金中心應當有序受理職工對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投訴。

七、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等並且已經履行,或者履行期間尚未屆滿,無新的事實和理由,職工就同一訴求向公積金中心投訴的,公積金中心不予支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7月6日

政策解讀

一、《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麼?

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和業務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政策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新發生的部分問題缺乏規範。如現有政策對住房公積金零餘額賬戶清理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異地房産資訊核查困難,以及部分單位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為職工騙提騙貸提供便利等問題,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市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通知》。《通知》將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通知》以問題為導向,從明確新入職職工繳存基數的認定規則、規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方式、增設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提取條件、設置異地購房提取業務辦理條件、明確限制單位或者職工自助渠道辦理業務的相關情形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三、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和新調入的職工繳存基數應當如何認定?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新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的當月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為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四、公積金中心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2年,近2年內未發生過繳存、提取的行為,且賬戶餘額為零,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賬戶進行銷戶。銷戶前,應當對銷戶有關事宜進行公告,公告期6個月。職工對公積金中心的銷戶處理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屆滿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告期滿,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並且職工公積金賬戶仍然維持原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賬戶進行銷戶。

五、職工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業務?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購房提取、租房提取、還貸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辦理租房提取業務。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有住房,且符合《提取規定》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業務。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有住房,但不符合《提取規定》規定的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以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等費用。

職工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時,無需提供在本市有住房的證明材料,由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資訊共用聯網核查等方式進行核查。

六、職工購買本市範圍外住房,申請辦理購房提取業務的,公積金中心什麼條件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補充材料?

職工以購買本市範圍外住房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公積金中心無法核查確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的,可以要求職工補充提供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或者通過數據共用、信函等方式向異地相關部門核實購房真實性後予以受理。

七、公積金中心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單位或者職工在自助渠道辦理業務?

繳存單位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繳存業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的,或者職工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限制該單位或者職工在自助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責任編輯:崔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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