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援銀行、基金、證券等機構申請證券基金投資顧問資格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1-05-25 09:44:41

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全球資産管理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

《意見》指出,深化QFLP和QDLP試點。推動參與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的外資機構管理境內人民幣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內資機構參與QFLP試點。支援銀行、基金、證券等機構申請證券基金投資顧問資格,鼓勵設立投資諮詢專業子公司。

力爭到2025年,上海基本建成資産管理領域要素集聚度高、國際化水準強、生態體系較為完備的綜合性、開放型資産管理中心,打造成為亞洲資産管理的重要樞紐,邁入全球資産管理中心城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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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全球資産管理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

根據《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等要求,現就加快推進上海全球資産管理中心建設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和在浦東開發開放30週年慶祝大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三大任務”“四大功能”等要求,緊抓全球經濟金融變革契機,聚焦核心要素,加大開放力度,強化科技賦能,加強服務保障,構建健全、創新、有活力的資産管理生態系統,促進直接投資轉化,提高資金供給效率,支援經濟高品質發展,提升全球資源配置能力,進一步增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輻射力和影響力。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聚焦重點突破。科學謀劃上海資産管理行業整體發展,優化行業佈局。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率先探索開展。

(二)堅持對標國際,凸顯上海特色。借鑒全球成熟資産管理中心和國內其他地區有益經驗,博採眾長。充分發揮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優勢,創新引領。

(三)堅持夯實基礎,注重塑造品牌。加強資産管理機構培育和行業規範、自律、法治、信用等配套建設,築牢健康發展根基。打造上海資産管理品牌,擴大行業知名度和國際影響力。

(四)堅持市場引領,加強政府服務。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集聚資産管理行業各類要素。持續優化政府服務,營造一流發展環境。

三、發展目標

力爭到2025年,上海基本建成資産管理領域要素集聚度高、國際化水準強、生態體系較為完備的綜合性、開放型資産管理中心,打造成為亞洲資産管理的重要樞紐,邁入全球資産管理中心城市前列。

吸引培育十余家國內外行業領先、百餘傢具有較強影響力的資産管理機構,集聚一批專業化、國際化、創新型資産管理人才,成為機構和人才“集聚地”。構建市場與監管良性互動、資産管理與金融科技有機結合的創新機制,成為門類齊全、領域豐富、專業規範的産品和服務“創新地”。提高金融市場和資産管理行業開放水準,打造跨境金融資源配置的中心節點,成為市場和資金“交匯地”。推動市場主體、行業自律、金融監管、政府服務等形成合力,共同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權益保護,成為環境和服務“新高地”。

四、重點任務

(一)完善多元化機構體系,豐富資産管理行業主體

1.集聚和培育資産管理機構。積極引入銀行理財、保險資産管理、金融資産投資等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支援證券、基金、信託、期貨等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落戶,吸引私人銀行、家族信託、基金銷售等資産管理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外資率先在上海獨資、合資設立證券、基金、養老金管理等機構,合資設立理財公司,設立投資研究、銷售運營、合規風控等平臺。集聚各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探索設立支援中小資産管理機構發展的種子基金,鼓勵成立股權轉讓受讓基金。加強資産管理機構培育,支援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等資産管理機構在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拓展境內外業務佈局。

2.提升專業機構服務能力。重點發展基金登記、估值核算、基金評價、貨幣經紀、諮詢資訊等服務機構,引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産評估等仲介機構。研究設立專業託管機構。推動專業機構提升專業能力,鼓勵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專業機構服務品質評價機制。

3.強化資産管理機構合規經營。引導資産管理機構強化以投資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健全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推動資産管理機構準確開展資産管理産品風險評估,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遵循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推動資産管理機構加強投資者教育,提高其金融知識水準和風險意識;提高資産管理産品資訊披露的主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二)創新資産管理産品和服務,滿足投資者多樣化需求

4.提升資産管理産品創新力度。豐富固定收益産品種類,加大權益類産品發行力度。在中證張江自主創新50指數基礎上推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産品,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創中心建設聯動。制定專項政策支援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打造全國基礎設施REITs産品發行交易首選地。豐富商品類基金産品,提升重要大宗商品價格影響力。加強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金中基金(FOF)等産品研發。完善家族信託産品服務標準。推動擴大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機構和産品範圍,創新養老保險、養老信託等養老金融産品。支援資産管理機構申報上海金融創新獎。

5.拓展資産管理服務模式和領域。支援銀行、基金、證券等機構申請證券基金投資顧問資格,鼓勵設立投資諮詢專業子公司。支援銀行、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保險機構與在滬資産管理機構開展合作。推動資産管理機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管理。支援資産管理機構加大對本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和重大工程建設等投資力度。支援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在滬專業子公司投資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及長三角重點建設項目股權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提升公益慈善基金會登記設立便利度,鼓勵資産管理機構提供優質服務。

6.加大綠色領域投資力度。擴大綠色債券發行規模,推動綠色信貸資産、節能減排項目應收賬款等證券化,引導資産管理機構配置綠色資産。發展綠色股票指數、綠色債券指數以及相關投資産品,開展綠色基金、綠色信託等業務。鼓勵資産管理機構開展環境、社會、治理(ESG)資訊披露,加強ESG産品研發。培育碳資産管理機構和專業投資者,推動其積極參與碳市場交易。推動資産管理機構開展碳核算,開發碳基金、碳信託、碳指數、碳遠期等碳金融産品,研究氣候投融資産品,將上海打造成為聯接國內國際的綠色金融樞紐,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7.深化資産管理行業數字化應用。推進資産管理機構加大對下一代資訊通信、人工智慧、區塊鏈、工業網際網路、5G等數字技術的運用力度。鼓勵大型資産管理機構在滬設立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研發中心等。支援資産管理機構參與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推動金融科技企業依法合規為資産管理機構提供銷售渠道、投研交易、顧問諮詢、合規風控、賬管估值、客戶服務等領域的服務,研發支援中小資産管理機構中後臺運作的通用技術産品。

(三)發揮金融市場基礎作用,增強全球資源配置能力

8.提升資産配置和風險管理功能。增強上海金融市場全球資源配置能力,為資産管理行業提供多元化交易服務和風險對衝工具。擴大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豐富境外投資者類型和數量。發展人民幣利率、外匯衍生産品市場,豐富人民幣利率期權等産品類型。豐富證券市場股票、債券、基金等産品。優化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推動建立場內全國性大宗商品倉單註冊登記中心。推出更多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要大宗商品期貨期權、國債期貨期權、股指期貨期權等衍生品。進一步完善黃金市場産品體系和服務功能,鞏固上海在國際黃金市場中的地位。創設更多標準化票據産品,優化供應鏈票據平臺功能。完善信託産品登記功能,探索建設全國集中的信託産品受益權交易流轉平臺。支援區域性股權市場建設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平臺,拓寬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退出渠道。

9.暢通資産管理投資渠道。支援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合作。鼓勵銀行參與交易所債券投資,推動更多銀行、保險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研究銀行進入商品期貨市場,推進保險資金依託上海相關交易所投資黃金、石油等大宗商品。支援資産管理産品參與定增、網下申購等業務。鼓勵跨國公司在滬設立全球或區域資金管理中心,經批准可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10.推動金融市場加強國際合作。拓寬證券交易互通、基金互認的國家和地區範圍,發展存托憑證業務。擴大能源化工、有色金屬等商品期貨國際化特定品種。探索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逐步推動境內結算代理行向託管行轉型,為境外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多元化服務。鼓勵金融市場加強與境外主要金融市場之間的監管互認和業務合作。

(四)擴大行業對外開放,提升資産管理國際化水準

11.推動開放創新率先試點。建設國際金融資産交易平臺。依規推動社保基金、保險資金以及符合條件的主權基金、養老基金等境內外長期資金入市。支援在滬外資銀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主承銷商資格。深化“債券通”“滬港通”“滬倫通”等業務,探索建立居民跨境理財通道。支援符合條件的資産管理機構申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業務資質。鼓勵本市資産管理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和參股資産管理機構。

12.深化QFLP和QDLP試點。推動參與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的外資機構管理境內人民幣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內資機構參與QFLP試點。推進QFLP試點機構開展境內非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和夾層基金、特殊資産、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支援境外知名資産管理機構和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申請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資質。支援QDLP試點機構投資境外私募基金和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債權、證券市場、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等領域。探索推動外資資産管理機構用一個主體開展QDLP、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WFOE PFM)等業務。鼓勵試點機構在本市設立全球或區域管理中心,開展跨境雙向投資管理。推動銀行理財、保險資管等與試點機構開展合作。

13.推動重點領域更高水準開放。支援資産管理機構開展離岸證券投資、離岸基金管理等業務創新,探索發展人民幣離岸交易。在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探索資産管理機構跨境資金管理有效途徑,研究與更高水準開放相適應的離岸金融體系。探索資産管理機構金融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評估和分類管理機制,支援符合條件的外資資産管理機構因集團化管理需要向境外報送有關數據,暢通資産管理機構向境外獲取和提供金融信息的渠道。

(五)加強高端人才引進培育,厚植資産管理人才沃土

14.大力引進一流資産管理人才。積極爭取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支援上海在國際資産管理人才從業準入、跨境履職等方面率先試點。支援符合條件的資産管理人才經備案後,其境外從業經歷視同國內從業經歷。面向境外知名資産管理機構招募高端人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資産管理行業緊缺人才在落戶、工作許可、永久居留以及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15.積極培育各類資産管理人才。把資産管理人才列入上海海外金才、領軍金才、青年金才重點支援範圍。發揮資産管理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作用,開展專業資格培訓。依託上海金融人才實踐基地和培訓基地,加強核心資産管理骨幹培育。深化産教合作,鼓勵高校開設相關課程,研究設立資産管理本科和研究生專業,培育資産管理行業基礎性人才。建立資産管理行業人才數據庫。

(六)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優化資産管理髮展環境

16.開展資産管理行業法治信用建設。研究促進境內外資産管理相關領域政策制度對接,資産管理機構可結合實際通過合同約定選擇適用境外法律。支援上海金融法院研究涉外資産管理案件審判指引,發佈有關涉外金融糾紛典型案例。加強資産管理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發揮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上海金融仲裁院、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作用,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支援資産管理機構使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證監會資本市場誠信資訊數據庫、市大數據中心公共數據開放平臺,鼓勵資産管理機構與市大數據中心依規探索數據雙向開放。加強行政、司法部門資産管理領域相關數據資訊交換共用。

17.加強資産管理行業政策支援。將符合條件的資産管理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納入有關市、區政策扶持範圍,在機構開辦、人才引進、租購辦公用房等方面予以支援。符合條件的資産管理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可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相關稅收政策。優化資産管理機構登記註冊、變更等流程,不斷提升企業開辦運營便利。

18.建設資産管理行業集聚區。構建以“一城一帶一片區”為主的資産管理機構空間佈局,“一城”指依託陸家嘴金融城打造全球資産管理中心核心功能區,“一帶”指支援外灘金融集聚帶南北延伸和縱深拓展,形成資産管理機構集聚帶,“一片區”指在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跨境資産管理示範區。鼓勵相關區建設適宜資産管理機構成長與發展的園區、小鎮等空間載體,形成特色鮮明、錯位發展的區域資産管理格局。

19.加強資産管理行業品牌建設。支援資産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建設,設立全球資産管理中心建設專家諮詢機制。定期發佈資産管理中心建設報告,發佈中英文雙語版海外資産管理機構上海投資指南。開展上海資産管理機構數量類別、業務規模等資訊監測和統計分析。探索編制上海資産管理行業發展指數。舉辦資産管理行業國際論壇,加強與國內外資産管理中心城市交流。支援金融市場設立金融産品發行路演中心。推動高等院校、智庫等設立資産管理研究機構。營造促進資産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五、組織保障

將打造全球資産管理中心納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機制職責範圍,形成各方合力。發揮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上海市)作用,促進監管資訊和政策互通互聯。相關區可結合實際制定相關政策。

本意見自2021年6月1日施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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