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臺《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穩定住房租賃價格的意見》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19-08-30 19:27:53

8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佈關於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穩定住房租賃價格的意見。

意見提出,提高新增建設用地中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賃住房供應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中,租賃住房總體供應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堅決貫徹落實穩租金調控目標,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佈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

以下為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有關駐深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重要講話和批示指示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租賃住房民生屬性,實現“穩租金、穩預期”發展目標,建立和完善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全力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結合我市未來住房需求,編制深圳市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力爭到2022年新增建設籌集各類住房60萬套,其中租賃住房不少於30萬套。

加大新增建設力度,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提高新增建設用地中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賃住房供應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中,租賃住房總體供應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産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於建設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探索利用市場機制,通過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發揮規模化、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的引領和帶頭作用,鼓勵有資金實力、信用良好的相關企業或機構開展自持住房租賃經營;允許非房地産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的前提下,用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推進利用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徵地返還用地等存量用地開發建設租賃住房。

盤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支援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規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籌集租賃住房;支援住房租賃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村民通過城中村綜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賃住房;探索盤活各類空置住房用於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的措施。

租賃住房應當滿足消防、品質等安全要求和相關設計規範、標準。租賃住房經改造或重新裝修首次出租的,須經專業檢測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後,方可對外出租。

二、規範住房租賃市場行為

建立住房租賃行業主體備案制度,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備案條件和流程,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商事主體應當自本意見實施或領取營業執照起30日內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全面實施住房租賃合同資訊採集、登記或備案制度,推行租賃合同網簽。制定全市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租賃雙方應當在合同期限內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費;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並按時支付租金。

堅決貫徹落實穩租金調控目標,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佈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強化規模化、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在穩定住房租賃價格方面的示範作用,引導企業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於租金指導價格。發揮政策傳導效應,加快推進“控漲幅、穩租期”為特徵的商品房租賃試點工作。

對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並在政府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上辦理新簽、續簽住房租賃合同資訊採集、登記或備案,且租金不高於租金指導價格的,適當降低增值稅徵收率;對個人在政府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上辦理新簽、續簽住房租賃合同資訊採集、登記或備案,且租金不高於租金指導價格的,採取綜合徵收方式徵稅,2023年底前,綜合徵收率為0%。個人和企業不在政府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上辦理新簽、續簽住房租賃合同資訊採集、登記或備案,或租金高於租金指導價格的,按現行規定收稅。

加強租賃企業、仲介機構和個人交易資訊及交易行為的監管,建立住房租賃誠信監管體系,將租賃企業、仲介機構和個人的不良信用資訊予以記錄,並按規定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及時向社會公示。實行租賃住房管理“黑名單”制度,被相關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租賃住房不得出租。

完善住房網格化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及網格員的作用,實現住房租賃管理與人口管理、社會綜合治理的有機聯動。

三、規範城中村規模化改造和租賃經營行為

落實《深圳市城中村(舊村)綜合整治總體規劃(2019—2025)》,編制城中村綜合整治年度實施計劃,規範引導各區在綜合整治分區內有序推進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統租改造,滿足條件的可納入政策性住房保障體系;加強政府對城中村規模化改造的指導,合理設置租賃企業準入門檻,通過“政府、集體經濟組織、租賃企業”合作方式和規劃統籌、計劃引導、價格指導等手段,有序推進城中村規模化改造;明確城中村規模化改造的規劃、開工、竣工、消防等要求和流程,確保城中村規模化改造工程符合安全、環保、衛生標準;加大城中村綜合整治財政補貼力度,不斷完善城中村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引導租賃企業按照承租人的消費結構和支付能力,供應適宜的租賃房源,通過規模化、標準化經營降低改造和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水準。

進駐城中村開展規模化改造的,租賃企業應當直接與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簽訂協議,應當給予原承租人3個月以上搬離期限,不得通過提高租金等方式誘導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驅趕承租人。改造後出租的,租賃企業應當優先滿足原承租人的租賃需求,並參照租金指導價格合理定價,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電價格。

四、發揮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作用

加快完善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的功能,實現租賃房源全覆蓋、租賃環節全打通、公共服務全納入。

通過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實現找房、看房、選房、簽約、備案及租金、押金、水電等費用支付,實現虛假房源認定,提供居住證辦理、積分入學、積分入戶、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租賃補貼、稅收優惠、租賃諮詢等一站式公共服務。個人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租房補貼等住房優惠政策的,須已在政府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上完成資訊採集、登記或備案。

加強住房租賃資訊化建設,通過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與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市場主體的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用、房源核驗、實人認證、交易統計、市場監測、投訴處理等功能,並建立全市住房租賃相關資訊在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同步發佈的長效機制。

五、加大住房租賃政策支援力度

加快房屋租賃法制建設,修訂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和《深圳市房地産市場監管辦法》,啟動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立法工作,將各類房屋租賃市場運作和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

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方式,可以採取“限地價、競地價、競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面積”“限地價、競地價、競自持租賃住房面積”等出讓方式;完善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方式,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可將住房租賃價格作為出讓前置條件,租賃住房用地出讓價款可按規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進一步完善住房租賃稅收政策,將現行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減按4%徵收房産稅政策,擴大到企業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全面落實與住房租賃、房屋租賃經營有關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加大住房租賃市場金融支援,支援向新建租賃住房發放開發建設貸款;支援向自持物業的住房租賃企業發放經營性貸款;支援企業發行租賃住房專項債券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租賃住房建設和自持經營;支援保險資金參與租賃住房建設;支援商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發行住房租賃專項金融債券。

六、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秩序整頓

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秩序整治,結合“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合同欺詐、霸王條款、哄抬租金、剋扣押金、打隔斷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驅逐承租人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未按規定備案和公示相關資訊、發佈虛假房源和虛假廣告的租賃企業、仲介機構和個人,依法依規嚴厲處罰並公開曝光,並將違法違規資訊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嚴禁仲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辦金融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租房違規加杠桿提供産品和服務;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額度不高於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長于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貸款資金只能劃入住房承租人賬戶,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嚴禁發放長期、大額個人住房租賃消費貸款;貸款機構須加強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用途和風險監控,防範資金挪用、侵佔、盲目加杠桿風險。

鼓勵承租人和社會各界運用“12345”熱線及其他方式投訴、舉報租賃企業、仲介機構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發揮市消費者委員會、住房租賃行業組織等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的積極作用;對有關機構和個人利用自媒體公眾號等網路媒體捏造誇大事實、炒作租金上漲、散佈虛假資訊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

七、其他

本意見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意見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建設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5日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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