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開發商不得向購房者收取配套費 相關管理辦法開徵民意

來源:齊魯晚報 2018-10-08 09:48:30

原標題:開發商不得向購房者收取配套費

記者7日獲悉,濟南市擬對《濟南市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濟政發﹝2003﹞3號)進行修改,目前正在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開發商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是濟南市政府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專項用於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城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其中,城建綜合配套費是用於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市政道路、橋梁、環衛、綠化、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配套費是用於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專業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在濟南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據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計收,徵收標準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綜合配套費122元/平方米;專項配套費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氣20元/平方米,供熱78元/平方米)。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未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對已建成需分項配套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的建設項目,需在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相關供水、供氣、供熱等專營單位評估並出具意見後,據本辦法單項標準繳納專項配套費。

同時,建設單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供水、供氣、供熱等專營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名義收取其他費用。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中,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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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擬對《濟南市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濟政發﹝2003﹞3號)進行修改,目前正在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開發商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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