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全款與首付差距大

來源:杭州網 2018-05-04 09:55:16

    2010年,林某與女友王某登記結婚,婚後一直居住在林某的父母家。由於婆媳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林某決定購買一套兩居室的商品房,自己與妻子獨立生活。林某父母便拿出終生積蓄100萬元作為首付款,為兒子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首付款係林某父母轉賬到林某賬戶後,由林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合同由林某簽署,房貸以其住房公積金辦理,且一直由林某支付按揭貸款,該房屋産權于2013年辦理在林某個人名下。2016年,林某與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林某離婚,並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産予以分割。林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資,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應當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産,不得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對於該規定中的“出資”應當做限制解釋,這裡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即婚後夫妻一方父母為其子女全額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本案中,林某父母雖然出資購房,但僅支付了首付款,不屬於全額出資,故不得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産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一)一方以個人財産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由於林某的住房公積金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實際上林某一直用夫妻共同財産償還按揭貸款,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但在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林某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律師在此提醒:離婚糾紛案件往往牽扯到財産分配問題,而房産更是夫妻離婚財産分割爭論的焦點,房屋的産權性質、房屋的購買時間以及購房出資情況等都是影響房産分割的重要因素。當事人在購置房産前應了解相關規定,在尊重婚姻的同時,維護好自身利益,做好前期的風險把控。



(責任編輯:)
網站無障礙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全款與首付差距大
來源:杭州網2018-05-04 09:55:16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長按保存圖片

中國網地産

是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中國網旗下地産頻道,是國內官方、權威、專業的國家重點新聞網站。

中國網地産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dichan@dichanchina.com 電話:010-59756138/6139 京ICP證 040089號
京公網安備11010802027314號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105123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關於我們 主辦單位 權責申明 聯繫我們 廣告合作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京ICP證 040089號 京公網安備11010802027341號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10120170004號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