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種子法作出了最新修改。
作為“農業晶片”,種子事關“中國飯碗”。新修改的種子法將怎樣發力,護航中國種業發展?“新華視點”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看點一:從生産繁殖材料到收穫材料,全鏈條保護植物新品種權
近年來,各地加大種業執法力度,但倣冒套用等種子侵權現象依然多發,更難的是有些很難取證,維權艱難,從而産生了“誰搞原始創新,誰就是冤大頭”的現象。湖南某種業企業負責人説,公司每年都會發現三四起侵權事件。
與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相比,最新修改的種子法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穫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産、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産、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
“新修改的種子法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內容及保護範圍,將使得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更多的取證機會主張權利。”中國農科院作物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錄祥説。
劉錄祥解釋説,從全鏈條保護植物新品種權,能夠解決種子侵權中的很多現實問題,從而更好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林果等植物品種屬於無性繁殖,通過扦插枝條嫁接繁育,一旦被侵權了很難從生産繁殖材料取證。按照新法,這種情況就可以通過驗證收穫産品進行取證,保護品種産權權益。
為了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修改後的種子法進一步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可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數額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難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限額由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看點二: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強化原始創新保護
種子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作物有效供給的重要基礎。雖然在“有沒有、保生存”的問題上,我國種源立足國內能夠滿足需求,但部分品種在好種源、高品質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需要繼續營造鼓勵自主創新的良好氛圍。
目前我國玉米、大豆單産水準還比較低,不到世界先進水準的60%。蔬菜裏的甜椒、耐儲番茄等種子,從國外進口還比較多。商業草種三分之一的用種需要通過進口解決,80%的優質高産苜蓿用種為國外品種。
修改後的種子法對實質性派生品種進行了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並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産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提出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正是為了強化原始創新保護採取的重大舉措,也是新的種子法的重要亮點。”中國科學院東北地理與農業生態研究所高級工程師李景鵬説。
當前我國不少品種繁育停留在對主要推廣品種和核心親本的修飾改良上,導致品種遺傳基礎窄,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問題嚴重。李景鵬説,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在進入市場流通前,需要徵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將進一步強化原始創新保護。
“越有創新性的品種性狀,越應該得到高度保護。”劉錄祥認為,可以預見,修改後的種子法實施後,一些與核心親本特質高度相似的品種審定將受到限制,總的品種審定數量也將大大降低。這樣一來,種子智慧財産權將得到更好保護,真正有效地激勵種業原始創新,同時,也利於活躍種業科技國際合作,引進國外最新的優良品種。
看點三:加大假、劣種子打擊力度,讓種業市場健康發展
今年秋種前,皖北地區部分種子經銷商反映,一些不法分子把包裝袋上無生産日期、無生産廠家名稱、無國家審批文號的“三無”麥種,銷售給當地農戶。由於每斤售價要比正規種子低,許多農戶為了降低成本選擇購買。可一旦出現問題,不僅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可能對糧食安全造成隱患。
修改後的種子法進一步加大對假、劣種子的處罰力度。將生産經營假種子行為的有關罰款數額由“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生産經營劣種子行為的有關罰款數額由“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産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産的,以及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産種子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進一步加大對生産經營假、劣種子的打擊力度,規範種子生産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産檢驗、檢疫管理,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維護種業市場健康和安全發展。”李景鵬説。
看點四: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夯實種業創新根基
修改後的種子法還在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這一條文中,專門提到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
據了解,受多種因素影響,我國種質資源種類和數量減少趨勢明顯,地方品種和主要作物野生近緣種消失風險加劇。目前主要糧食作物地方品種數目喪失比例高達71.8%。一些林草優異種質資源通過貿易、科研、合作等途徑,流失情況時有發生。
中國科學院東北地理與農業生態研究所研究員馬紅媛説,從法律高度進一步強化種質資源保護,有利於推動形成“以保帶用、以用促保”的保護利用機制,將為未來育種創新提供更好的種質基礎,甚至對全球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