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在生態環境部11月例行發佈會上表示,我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自2016年試點以來,已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推動國家和地方立法、規範訴訟規則、完善技術和資金保障機制、開展損害賠償的案例實踐、推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截至11月底,全國各地共辦理7600余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賠償金額超過90億元。根據改革方案的部署,生態環境部認為階段性目標已經完成。
11月25日上午,生態環境部舉行11月例行新聞發佈會(攝影:韓琳)
據了解,黨中央、國務院于2015年開始部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2016年在全國7個省市實行部分地方試點,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全面試行。試點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別濤表示,試點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制定了省一級實施方案,全國388個地級市,包括北京、重慶這樣的直轄市所屬的區縣,都印發了實施方案,明確了推進路徑、職責分工。各地針對賠償糾紛的磋商、調查鑒定評估和賠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的文件。各地嚴格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行政處罰和行政責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業造成污染、周邊群眾受害、最後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
別濤指出,各個地方在推進這項工作中都是以案例實踐為重要抓手來推進改革,推動治理和修復了一批受損的生態環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礦區、草原,例如社會關注的的祁連山青海境內木裏煤礦生態破壞案件,正在按照國家規定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介紹我國環境法律法規建設等相關情況(攝影:韓琳)
別濤強調,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制度建設和立法方面,生態環境部門聯合最高法、最高檢及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積極推動國家和地方立法,規範訴訟規則,完善技術規範和賠償資金的使用管理的途徑,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奠定了實踐的基礎。
別濤説,具體表現有五個方面。一,在國內法律方面,2000年5月份通過的《民法典》及5部專項法律都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機制。《民法典》有專章規定,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包括相關的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組織,有權就生態環境損害提起索賠,並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將改革的成果納入國家法律的內容,從實體化角度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在黨內法規方面,2019年中央制定發佈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該規定第24條明確:對於督察過程中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督察組將移送省一級的政府,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索賠。吉林、新疆、安徽等13個省級的生態環保督察辦法中,專門規定了督察與生態損害賠償的銜接機制。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特別是第二輪以來,都公佈了典型案件。
三,上海、河北、安徽等19個省份在地方的生態環保立法中已經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機制。上海市的環保條例第90條規定,排污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之外,如果造成了生態損害和生態破壞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四,司法解釋明確了訴訟的規則。2019年6月,最高法發佈了《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對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條件、證據規則、責任範圍、訴訟銜接、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強制執行等問題予以明確。行政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除了行政責任追究處理之外,對於造成公共的、公益的、國家的生態環境損害應該由政府出面索賠。先是平等磋商,磋商好了達成協定,請法院確認執行;如果磋商不成,直接進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試行)》,對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的辦案規則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據了解,檢察機關辦理的公益訴訟中,生態環境的公益訴訟佔了很大部分,佔有很高比重。
五,關於資金的管理,2020年3月,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了資金的繳納、使用和監督的具體的規則。
“祁連山礦區的修復正在進行之中,地方提出3年規劃,歡迎大家3年之後再去跟蹤監督,我們也將會密切跟蹤。”別濤特意告訴在場的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