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護法草案二審 擬提高違法行為罰款數額

發佈時間:2021-10-20 10:05:00丨來源:中國新聞網丨作者:梁曉輝 謝雁冰丨責任編輯:蘇文彥

​濕地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次審議稿提高擅自佔用國家重要濕地、嚴重破壞自然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

濕地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次審議稿提高擅自佔用國家重要濕地、嚴重破壞自然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

例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佔用國家重要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佔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又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排幹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再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修復方案修復濕地或者未按照修復方案修復濕地,造成濕地破壞的,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為有利於法律有效實施,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濕地的定義和保護予以研究完善。明確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水域和灘塗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在實行濕地名錄製度的基礎上,還增加發佈濕地範圍的規定。

為發揮各有關部門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增加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湖濕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濱海濕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城市濕地的保護職責,增加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今年1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濕地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