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再迎修訂,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問題

發佈時間:2021-08-20 09:40:00丨來源:科技日報丨作者:馬愛平丨責任編輯:蘇文彥

萬建民表示,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從“初出茅廬”到將逐步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上升到法律層次,20年來,歷經多次修改調整,種子法正不斷完善。

近年來主要糧食作物種子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品種選育還停留在對主要推廣品種和核心親本的修飾改良上,導致品種遺傳基礎狹窄。這種局面如果不改變,難以適應加強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産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

——萬建民 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科學院教授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京開幕,種子法修正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此次修正旨在擴大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産權權利保護範圍,延伸保護環節,提高保護水準,加大保護力度,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表示。

修正草案激勵育種原始創新

“種子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建立激勵和保護原始創新的種業法律制度,是‘打好種業翻身仗’的關鍵,建議加強源頭創新,提升我國種業核心競爭力。”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科學院教授萬建民告訴科技日報記者,國內近年來主要糧食作物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修飾性品種比較多,簡單説就是品種選育還停留在對主要推廣品種和核心親本的修飾改良上,導致品種遺傳基礎狹窄。這種局面如果不改變,難以適應加強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産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

劉振偉介紹,此次修正重點在於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為加強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産權保護,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修正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穫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産、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産、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草案體現權利一次用盡原則,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不再對收穫材料行使權利。

為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嚴重問題,修正草案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並可以獲得授權,但對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徵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在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77個成員中,有68個已經實行這一制度。

萬建民表示,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從“初出茅廬”到將逐步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上升到法律層次,20年來,歷經多次修改調整,種子法正不斷完善。在引導、扶持和促進我國種業健康發展,做大做強做優上,種子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完善侵權賠償制度和法律責任

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修正草案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可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數額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難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限額由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為保護種子市場正常交易,增加侵權人合法來源抗辯條款,修正草案規定,不知道是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的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能證明該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具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為強化對種子生産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産檢驗、檢疫的管理,防止攜帶疫病果樹種苗流入市場,修正草案明確,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産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從事種子生産,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産種子的,追究法律責任。”劉振偉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