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正式實施。
新修訂的《森林法》秉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根本目的,從森林權屬、發展規劃、森林保護、造林綠化、經營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修訂後的《森林法》從七章擴展到九章,條文數從四十九條增加到八十四條,主要加強了6個方面內容。加強了權屬保護,新增“森林權屬”一章,明晰了産權,有利於調動林業經營主體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強調了森林分類經營,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主導功能,有利於實現資源永續利用,充分發揮森林多種功能;突出了規劃引領,將森林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成為考核政府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強化了資源保護,新修訂的《森林法》保護對象更加全面,保護措施更加嚴密,提升了森林資源保護的系統性和整體性;深化了“放管服”改革,下放採伐限額審批權,刪除木材生産計劃、木材調撥等內容,保護了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突出了執法權威,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手段,加大破壞森林資源案件懲處力度,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震懾了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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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加大宣傳培訓力度,讓新法內容深入人心,提高全社會參與保護森林、造林綠化的意識,提升林草行業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抓緊完善配套規定,做好相關制度銜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確保森林法落地生根。
《森林法》是林業發展的根本大法,自1985年施行以來,經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和生態建設,保障和促進林業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主席習近平同日簽署第39號主席令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