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綠色礦山遴選工作,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綠色礦山評價指標》和《綠色礦山遴選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對評價指標標準進行了統一,並對第三方評估工作進行了規範。
《綠色礦山評價指標》明確了綠色礦山遴選的先決條件:一是《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安全許可證》證照合法有效;二是近3年內未受行政處罰且未發生過重大安全、環保事故;三是未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系統異常名錄;四是礦山正常運營,且剩餘儲量可採年限不少於3年;五是礦區範圍未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
評價指標包括礦區環境、資源開發方式、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科技創新與智慧礦山、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6項一級指標以及24項二級指標、100項三級指標,採取計分辦法,總分1000分。原則上,得分低於800分的礦山企業不能參與綠色礦山遴選,各省(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綜合要求不降低前提下,適當對“達標線”進行調整。其中,一級指標得分原則上不能低於這一級指標總分值的75%。
針對綠色礦山遴選第三方評估,自然資源部明確,第三方評估機構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經認定的專業評估機構。要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能力。
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與礦山企業必須保持獨立,不得與礦山企業存在關聯關係,不得參與礦山自評估報告編寫,評估工作開展前後一年內不得與礦山企業有關聯業務往來。嚴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礦山企業評估費用和利用評估謀取不正當利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向社會公開第三方評估的內容、流程等要求,結合當地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工作實際,遴選第三方評估機構,通過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第三方評估機構權利義務。
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在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資訊系統中,填寫本行政區域內擬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名單,並建立與礦山企業的對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