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草局要求穩妥做好禁食野生動物後續工作

發佈時間:2020-04-13 11:05:00丨來源:中國綠色時報丨作者:遲誠丨責任編輯:蘇文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近日印發通知,要求穩妥做好禁食野生動物後續工作。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近日印發通知,要求穩妥做好禁食野生動物後續工作。

  通知要求,要準確掌握實際情況,科學評估禁食影響。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結合上年度行業統計和2020年1月下旬至2月的調查結果,進一步調查核實本區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從業主體、人員和在養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用途、養殖設施,以及養殖模式、持有證件等情況,特別要細緻掌握從業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或養殖企業以往通過吸納貧困戶就業、收益分紅等方式扶貧幫扶情況。要對合法養殖與非法養殖予以區分,對以食用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區分,合理測算合法養殖企業或養殖戶因禁食野生動物可能面臨的損失,科學評估返貧致貧風險,為當地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工作中要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弄虛作假等行為,確保統計數據的客觀性、真實性。

  通知指出,要正確理解禁食野生動物範圍,分類做好工作銜接。按照《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畜牧法》《漁業法》等規定,對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適用《漁業法》的規定;對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準確掌握政策界限,加強與漁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相關工作有序銜接。對水生野生動物和《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發佈後列名的畜禽,撤回和登出已核發行政許可證件或文書的同時,與漁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做好資訊分享、資料交接等工作,保障養殖戶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對屬於禁食範圍但具有科研、藥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依法依規做好行政許可證件或文書變更、換發等工作,引導、幫扶養殖戶調整、轉變生産經營方向;對屬於禁食範圍但其設施可用作養殖其他動物的,通過加強資訊服務和技術指導,主動引導養殖戶調整養殖結構,繼續發揮養殖設施的作用;對禁食後停止養殖活動的,在地方政府領導下積極支援、指導、幫助養殖戶轉産轉業,儘量減少影響。

  通知要求,妥善處置在養野生動物,防止引發次生問題。對禁食後停止養殖的在養野生動物,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根據各物種的習性和特點進行妥善處置。一是科學實施放歸自然。對我國有自然分佈的在養野生動物,要選擇生境良好的該物種自然分佈區或歷史分佈區,將放歸數量控制在科學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內,對放歸個體進行健康觀察檢測並進行適應性準備,且放歸自然方案經科學論證通過後方可實施,確保不造成生態危害;對存欄量大、超出當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協調跨區域、分期分批分散實施放歸自然。二是轉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對具有藥用、觀賞價值的在養野生動物,依法依規加快行政許可和資訊服務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三是對屬於禁食範圍養殖戶放棄養殖的外來野生動物,不得放歸自然,可委託代養或移交至具備條件的收容救護機構,今後根據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進行合理調配。四是對確不能採取上述3種措施處置的在養野生動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通知要求,要配合做好補償工作,幫扶養殖戶解決困難。針對禁食措施給部分養殖戶、從業人員造成損失或影響等情況,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摸清底數、科學評估基礎上,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提出合理補償建議,明確補償範圍,將合法養殖、依規停業的作為補償對象,對違規取得行政許可證件或違法從事養殖的不予補償;合理制定補償標準,重點考慮在養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適當兼顧養殖設施投入和養殖模式等因素,並加強跨區域溝通協調,避免補償標準差距過大引發新的矛盾。積極研究制定幫扶措施,根據養殖戶的具體情況精準施策,對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現有相關政策、項目、資金等渠道予以支援;要把幫扶工作與脫貧攻堅相結合,重點向養殖戶集中的貧困地區、建檔立卡戶傾斜,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幫扶工作要做到“一戶一策、因戶施策”,加大産業扶貧、就業扶貧等政策支援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幫助其實現轉産、發展替代産業,落實兜底保障措施,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通知指出,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本區域禁食野生動物工作要高度重視,組織力量深入從業主體和養殖戶進行走訪交流,大力宣傳保護野生動物和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義和《決定》的法律效力,既理解養殖戶面臨的具體困難,也積極引導養殖戶了解絕大多數人民群眾對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強烈呼聲,引導廣大養殖戶看清大形勢、調整發展方向。密切關注從業人員面臨的困難和訴求,主動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做好政策解釋説明,爭取理解和支援。加強對相關工作的指導督促,推動儘早出臺相關政策,確保各項措施做實做細。強化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研判形勢、通報資訊,工作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