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我國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投入不足等突出問題,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關於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九大“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要求,明確激勵政策,吸引社會投入,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
《意見》提出,據實調查礦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合法性。對已有因採礦塌陷確實無法恢復原用途的農用地,經批准可變更為其他農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據實統籌進行核減,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規定進行調整補劃。市、縣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歷史遺留礦山和正在開採礦山的廢棄礦區土地利用現狀和開發潛力、土壤環境品質狀況、水資源平衡狀況、地質環境安全和生態保護修復適宜性等,為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創造條件。
《意見》明確,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複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可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後,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併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並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同時,《意見》對修復后土地作為國有農用地經營的、涉及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的、發展旅遊産業的,均明確了支援政策。
《意見》提出,利用礦山修復後的國有建設用地發展相關産業,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劃撥用地條件的,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鼓勵土地使用人在自願前提下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礦山修復後的國有建設用地可採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
《意見》明確,正在開採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後,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増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其中,正在開採礦山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於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範圍內新採礦活動佔用同地類的農用地。在符合相關條件前提下,經依法批准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礦山企業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用於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
《意見》明確,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採類礦山的修復,可“一礦一策”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産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於本修復工程;確有剩餘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外進行銷售,銷售收益全部用於本地區生態修復。
《意見》要求,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礦山企業、社會投資方、公眾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探索建立修復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積累制度。特別要確保礦山修復形成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品質達到土壤環境品質要求;確保對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在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之前,不得調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加強對涉及廢棄土石料處置項目的監管,防止各類違規違法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