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出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9-12-13 10:39:41丨來源:中國文化報丨作者:李靜丨責任編輯:蘇文彥

近日,文化和旅遊部正式印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文化和旅遊部正式印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8年起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對於鼓勵和支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黨中央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日益重視以及新時代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形勢的發展,該暫行辦法與有關法律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實際存在不相適應之處,需要全面修訂完善。

  《辦法》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的經驗和做法,將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經驗,予以固定和規範,激勵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進一步做好傳承工作,著力培養好傳承人,一代一代接下來、傳下去。

  一是明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辦法》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要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二是完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和程式。《辦法》從技藝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傳承活動開展、品質修養等方面,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增加材料復核、根據需要安排現場答辯、公眾異議等評審程式和環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的公示時間修改為20日。

  三是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辦法》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要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傳承、傳播等活動中樹立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根據傳習計劃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四是實施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管理。《辦法》規定完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明確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具體情形。

  目前文化和旅遊部已認定了五批共306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中央財政給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2萬元的傳習補助,支援他們開展傳習活動。

  (原標題:文化和旅遊部出臺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