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封禁保護區生態服務功能。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
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沙規〔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等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9月10日
附件
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
公路等建設活動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以下簡稱“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的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建設活動”),加強對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封禁保護區生態服務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投資線上審批監管平臺,加強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活動的監管。
第四條 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對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的建設活動進行審批,徵求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意見時,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相關規劃,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全國重大生産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
(二)建設活動實施後,封禁保護區仍符合設立條件,生態服務功能不會受到明顯影響。
第五條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項目審批部門的徵求意見文件後,及時出具書面意見。
第六條 經批准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批復內容進行施工,落實好防沙治沙措施,嚴禁對批復範圍以外的封禁保護區域造成破壞。
第七條 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造成封禁設施和固沙壓沙措施毀壞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予以修復並完善封禁設施和固沙壓沙措施,確保封禁和固沙壓沙效果。
第八條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的建設活動加強日常巡查檢查,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做好生態狀況監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並及時上報。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的建設活動情況及防沙治沙措施落實情況納入省級政府防沙治沙目標責任中期督促檢查和期末綜合考核,將其作為評價考核省級政府防沙治沙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開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平臺,公開政務郵箱,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儘快處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資訊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一)提供虛假文件或者材料資訊;
(二)未經批准在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
(三)建設活動對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生態狀況破壞較大;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