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文化和旅遊規劃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規劃在文化和旅遊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文化和旅遊部制定《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總則、立項和編制、銜接和論證、報批和發佈、實施和責任等方面對文化和旅遊規劃體系進行統一,對規劃管理進行完善,以提高規劃品質。
《辦法》指出,文化和旅遊規劃是指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編制的中長期規劃,主要包括文化和旅遊部相關司局或單位編制的以文化和旅遊部名義發佈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編制的地方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文化和旅遊部規劃工作由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和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
《辦法》明確,規劃編制單位應對規劃立項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應制訂相應工作方案,對規劃期、論證情況、編制方式、進度安排、人員保障、經費需求等進行必要説明,應深化重大問題研究論證,深入研究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充分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約束和重大風險防範。文化和旅遊部規劃立項須報經部長和分管部領導批准。擬報請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由文化和旅遊部政策法規司會同相關司局,與國家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立項銜接。規劃立項後,規劃編制單位要認真做好基礎調查、資料蒐集、課題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學測算目標指標,對需要納入規劃的工程和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堅持開門編制規劃,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
《辦法》強調,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劃銜接協調機制。文化和旅遊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基層群眾、基層文化和旅遊單位、相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公開徵詢社會公眾意見;應在規劃報批前,委託研究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規劃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
《辦法》還就健全規劃實施機制、落實規劃實施責任、制訂年度執行計劃、加強規劃實施評估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