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甘肅省耕地佔補平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耕地開墾費的徵收標準按照《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非農建設用地佔用耕地、園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繳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繳納。
按“佔一補一、先補後佔、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的原則
《辦法》明確,耕地佔補平衡,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數量相等、品質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非農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一補一、先補後佔、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的原則,由補充耕地義務人先行補充耕地或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並落實補充耕地後,方可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報批手續。補充耕地不能實現糧食産能或“佔水田補水田”要求的,可採取提質改造方式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耕地開墾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
耕地開墾費按照“誰批准、誰收繳”的原則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徵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耕地開墾費的徵收標準按照《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建設用地佔用耕地、園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繳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繳納。涉及耕地開墾費徵收減免優惠政策的,按國家或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做好立項論證審查工作
組織做好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前的踏勘、論證審查等工作。不得在自然保護區、一級水源保護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地質災害頻發區、地質公園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域安排項目;嚴禁違反規劃擅自毀林、填湖泊、填濕地開墾耕地。不得違背當地農業生産和水土資源客觀條件,將不適宜改造的旱地強行改造為水田;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不得實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實行耕地數量、糧食産能和水田面積3類指標核銷制
鼓勵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補充耕地。拓展補充耕地來源,對於歷史形成的未納入耕地保護範圍的園地、殘次林地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經縣級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復核認定後,可統籌納入土地整治範圍,新增耕地用於佔補平衡。
實行耕地數量、糧食産能和水田面積3類指標核銷制。申報建設用地時,應明確擬佔用耕地的數量、糧食産能和水田面積,按照佔補平衡的要求,通過耕地佔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分類分別從縣、市儲備庫指標中予以核銷,核銷資訊隨同用地申請一併報批。
建立全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
構建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市調劑為輔的耕地佔補平衡機制,建立全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制定指標交易管理規定。縣級政府無法在本行政轄區內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的,可由市級政府在市域內調劑補充,仍無法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的,可由省政府在省域內調劑補充。易地補充耕地的,應綜合考慮補充耕地成本、資源保護補償和管護費用等因素,在補充耕地交易平臺上合理交易。跨市域易地補充耕地的,需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穩增長重點建設項目可進行承諾
鐵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電等穩增長重點建設項目,按規定可對補充耕地和提質改造進行承諾;其他建設項目在完成補充耕地數量的前提下,可對通過提質改造落實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進行承諾。各類城市(鎮)建設用地涉及佔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先補後佔和直接補充優質耕地或水田要求,實現耕地佔補平衡。
(原標題: 《甘肅省耕地佔補平衡管理辦法》出臺 不得在生態環境敏感區域安排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