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獲批

發佈時間:2018-12-04 17:28:27丨來源:內蒙古日報丨作者: 丨責任編輯:蘇文彥

近日,中央正式備案同意《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以下簡稱《總體意見》),標誌著內蒙古盟市、旗縣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近日,中央正式備案同意《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以下簡稱《總體意見》),標誌著內蒙古盟市、旗縣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一.內蒙古盟市、旗縣機構改革總體部署

一是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按照自治區統一部署要求,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

二是要以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為引領,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開展自治區各級機構改革。

三是要以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為遵循,由自治區黨委負總責,各級黨委具體負責,統籌推進各層級、黨政群各領域改革,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積極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作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為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二.內蒙古盟市、旗縣機構改革的主要特點

一是進一步突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地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改革的首要任務,統籌考慮盟市、旗縣(市、區)各類機構設置,協調好併發揮出各類機構職能作用,有力的加強了黨對各領域各方面的領導。如組建盟市、旗縣(市、區)兩級監察委員會,加強和優化黨委全面依法治盟市、旗縣(市、區)、審計、全面深化改革、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國安、財經、外事、教育、農村牧區、退役軍人事務等10個方面的議事協調機構及辦事機構,有力的加強和完善了黨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二是進一步突出邊疆民族地區特點。在中央改革大框架下,結合內蒙古實際,搞好“自選動作”,為內蒙古戰略定位和重點領域發展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為進一步促進民族團結穩定,將民族宗教部門上下貫通,統一設置。為紮實做好扶貧工作,在國貧、區貧旗縣單獨設置扶貧部門。為做好外事工作和邊境管理,在邊境盟市、旗縣按要求單獨設置外事部門。為加強口岸經濟,提升內蒙古外向型經濟競爭力,在口岸邊境地區設立了口岸管理部門。考慮到內蒙古森林和草原資源豐富的特點,在林業和草原管理任務重的地區單獨設置林草部門。

三是進一步突出以人民為中心思想。通過完善機構設置,更好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全區各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此次機構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如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組建生態環境部門。為更好統籌推進涉及人民群眾日常生活、衛生健康等領域相關工作,上下貫通設置了政務服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等部門。

四是進一步突出機構職能上下貫通。在各級機構設置上,對21個方面規定任務進行了明確,要求盟市、旗縣(市、區)兩級黨委職能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及其職能,總體上與中央和自治區機關機構職能基本對應,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對中央要求的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重點領域新組建機構,全部上下一致堅決落實。

五是進一步突出優化協同高效原則。進一步理順部門間職責關係,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明確黨的有關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繫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如將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的新聞出版、電影職責併入黨委宣傳部,對外加挂新聞出版版權局牌子等。

三.內蒙古盟市、旗縣機構改革的機構限額

呼和浩特市黨政機構不超過55個,包頭市、通遼市、赤峰市黨政機構不超過50個;其餘8個盟市黨政機構不超過47個。將旗縣(市)劃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別,其中, 64個旗縣(市)為大旗縣,黨政機構不超過37個; 12個旗縣為中等旗縣,黨政機構不超過36個;4個旗縣市為小旗縣,黨政機構不超過35個。23個市轄區中的3個區黨政機構限額比照小旗縣,其他20個區黨政機構限額比照中等旗縣。

四.內蒙古盟市、旗縣機構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是確保領導堅強有力。自治區黨委統一領導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工作,盟市、旗縣(市、區)黨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各級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牽頭抓總、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作用,確保機構改革任務全面落實到位。

二是確保組織科學合理。盟市、旗縣(市、區)要明確責任分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機構改革方案,並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盟市機構改革方案經自治區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在 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是確保推進穩妥有序。盟市、旗縣(市、區)要全面貫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有組織、有步驟、有紀律推進機構改革,確保機構改革期間各項工作連續穩定。

四是確保紀律嚴之又嚴。盟市、旗縣(市、區)要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堅決做到令行禁止,嚴肅查處機構改革中違規違紀問題和“條條干預”問題。嚴禁借改革之機,突擊進人、突進提拔和調整交流幹部。

(原標題:中央正式備案同意《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總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