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7月5日消息,為貫徹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規範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活動,保護投資者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證監會制定《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信披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信披規定》對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相關監管安排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細化,是對私募基金行政監管規則體系的進一步補充完善。2016年,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佈《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在自律規則層面對私募基金資訊披露、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等方面明確了相關要求。
業內人士指出,《信披規定》在此基礎上,將行業自律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提升為行政規則,有利於提升行業透明度。同時,針對一些風險事件反映出的行業資訊披露方面的薄弱環節,《信披規定》針對性地提出了規範要求,如要求對未託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開展審計等,以彌補制度短板,促進行業進一步提升規範運作水準。
具體來看,《信披規定》共八章四十三條。在總則方面,《信披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披露資訊,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報送資訊。明確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備份平臺進行備份。
在資訊披露一般規定方面,《信披規定》明確資訊披露對象、披露內容、披露方式。明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在發現重大風險等情形時,向投資者披露資訊和向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資訊披露內容,提升資訊披露品質,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資訊。
在差異化資訊披露方面,《信披規定》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差異化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要求和底層資産披露的特定安排。明確涉及未託管等情形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審計要求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全面審計要求。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凈值等復核審查,以及發現特定風險情形下的投資者提示和報告要求。
在資訊報送方面,《信披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臨時和專項報送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報送年度經營情況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
在資訊披露的事務管理方面,《信披規定》明確建立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管理制度、加強未公開基金資訊的管控、妥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等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夥人和實際控制人配合履行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義務。
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方面,《信披規定》明確對違反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規定的處理處罰。
據了解,後續,基金業協會將對相關自律規則進行修訂,作為《信披規定》的配套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差異化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和報送具體內容和格式要求、涉及穿透披露安排等事項,以提高行業實踐操作性,實現行政規則與自律規則的有效銜接。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對《信披規定》進行完善,並將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時間方面做好妥善安排,為行業完善資訊披露和報送管理制度、落實相關工作安排留出必要時間。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