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網站于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5號)顯示,經查,大連君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君泰投資”)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不到位、未核實個別投資者的個人金融資産狀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資訊未及時更新等情形。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大連君泰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其在收到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于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連君泰投資成立於2012年11月29日,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投資諮詢;企業管理諮詢。(以上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楊依政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沃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為大股東,持股比例60%,新沃聯合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為小股東,持股比例40%。
新沃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為新沃資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新沃資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綜合性金融服務為核心的産業集團公司,致力於整合多方資源,實現産業與金融結合,涉及金融、投資和實業三大業務板塊,全資控股新沃基金(公募基金)、沃泰保險經紀、新沃財險(籌)、新沃投資(PE/VC/並購)、新沃資管、明朗智慧、新沃五鄰智慧農貿(新型農貿市場投資及運營)、香港邁爾醫療、新沃科技等子公司,同時參股數十家企業。
朱燦為新沃集團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為上海鴻宣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持股比例99.28%,朱燦為該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99%。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5號
關於對大連君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大連君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不到位、未核實個別投資者的個人金融資産狀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資訊未及時更新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並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7月30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