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5月18日發佈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4號)。經查明,江蘇四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環生物”,000518.SZ)、陸克平、孫國建等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一)陸克平控制陸某、鬱某芬等13個證券賬戶和2個權益工具在2014年2月20日至2018年4月11日交易、增持四環生物股票,同時通過上述賬戶在四環生物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以擴大其所控制的表決權數量。
(二)陸克平與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構成一致行動人。陸克平以擴大其所控制的四環生物股東大會表決權數量為目的,自行或通過徐某民聯繫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買入四環生物股票。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在涉案期間交易四環生物股票,且其賬戶所持四環生物股票表決權歸陸克平。同時,陸克平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提供融資安排。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涉案期間在四環生物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情況與陸克平控制賬戶的投票表決情況高度一致。陸克平與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構成一致行動人。
(三)陸克平實際控制的上述陸某等13個證券賬戶、2個權益工具與陸克平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四人的賬戶共計19個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組)。涉案期間,涉案賬戶組持續交易四環生物股票,使陸克平控制的四環生物表決權不斷擴大,自2014年2月20日起買入四環生物股票,2014年2月21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5%,2016年6月20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30%,截至2018年4月11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39.42%。
(四)陸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間實際控制四環生物。四環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無實際控制人”等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四環生物董事長孫國建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上簽字。
二、四環生物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2014年10月10日,四環生物子公司新疆愛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愛迪”)與陸克平控制的陽光集糰子公司江蘇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置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新疆愛迪向陽光置業購買陽光敔山灣花園9號至19號的11套商鋪,交易總價為5345.56萬元,新疆愛迪不晚于2014年10月11日向陽光置業支付上述全部款項。四環生物及其子公司新疆愛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陽光集團及其子公司江蘇陽光置業有限公司均為陸克平控制的公司,新疆愛迪與陽光置業之間構成關聯方,上述交易屬於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
四環生物未按規定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構成資訊披露違法的行為。董事長孫國建在2014年年度報告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三、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共同持有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繼續買賣四環生物股票
涉案期間,涉案賬戶組持續交易“四環生物”,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繼續買賣“四環生物”。
2014年2月21日,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5147.78萬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5%。2015年8月6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1.03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10%。2015年11月2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1.54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15%。2016年1月21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2.06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20%。2016年3月28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2.57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25%。2016年6月20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3.09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30%。2016年11月25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3.60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35%。
截至2018年4月11日,涉案賬戶組合計持有“四環生物”4.07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為39.42%。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的上述時點上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2014年2月21日至2018年4月11日的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累計買入6.27億股,累計買入金額43.21億元,累計賣出2.72億股,累計賣出金額19.51億元(據陸克平申辯材料所述,最終投資虧損近10億)。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構成持有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按規定報告、公告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以及限制交易期間內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四、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合計持股達30%時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
涉案期間,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持續交易“四環生物”,2016年6月20日,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30%時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且在2016年6月20日後仍持續交易“四環生物”,總體為凈買入。截至2018年4月11日,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四環生物”4.06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為39.42%。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構成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約的違法行為。
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無實際控制人”等關於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的情形,董事長孫國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四環生物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上述關聯交易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十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的情形。董事長孫國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陸克平作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組織、策劃涉案行為,通過實際控制的賬戶及一致行動人賬戶共同擴大其在四環生物表決權數量,未披露四環生物子公司新疆愛迪與陽光集糰子公司陽光置業發生關聯交易等行為,直接導致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有虛假記載和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的違法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情形。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按規定報告、公告,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的違法行為。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後在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構成經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所述“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違法行為。
陸克平自2014年開始增持四環生物股票,達5%時及增持過程中每增加5%時未依法公告、報告,且存在限制交易期內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並指使四環生物從事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手段特別惡劣,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陸克平知悉並組織實施上述行為,違法情節較為嚴重。
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嚴重影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控制情況的判斷,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孫國建作為四環生物董事長,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陸克平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孫國建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中國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同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7號)也同樣披露了上述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江蘇四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時任四環生物董事長、總經理的孫國建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三、對時任四環生物董事會秘書的周揚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的罰款;
四、對時任四環生物董事的程度勝、江永紅、朱正洪、時任四環生物財務總監的徐海珍、徐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萬元的罰款;
五、對陸克平指使四環生物從事資訊披露違法的行為處以60萬元罰款;
六、對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四環生物”已發行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按規定報告、公告的行為,對陸克平、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其中對陸克平處以48萬元罰款,對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七、對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在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的行為,對陸克平、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其中對陸克平處以2600萬元罰款,對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八、對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行為,對陸克平、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陸克平處以26萬元罰款,對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分別處以1萬元罰款。
陸克平因涉及多項違法,最終合計被罰2734萬元。
天眼查詢資料顯示,陸克平,男,1944年11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64年7月至1966年7月,就職于江陰縣新橋公社社教工作隊;1966年7月至1971年5月,就職于江陰縣新橋鄉鬱橋村辦企業;1971年5月至1979年7月,就職于江陰縣新橋建築站;1979年7月至1986年5月,就職于江陰縣毛紡廠;1986年5月至1993年7月,就職于江陰市精毛紡廠,任廠長;1993年7月至今,就職于陽光集團、陽光控股等關聯公司,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等職務;2003年3月至2015年4月,就職于有限公司,任董事長;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長,並被選聘為總經理,董事兼總經理職務任期為三年。
四環生物前身為江蘇三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5月18日。1993年4月26日,經國家體改委體改生(1992)87號文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復(1992)62號文批准,四環生物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A股4000萬股,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2020年3月31日,王洪明持有四環生物14%股份,為第一大股東;鬱琴芬持有四環生物4.6%股份,為第三大股東;趙龍持有四環生物4.18%股份,為第四大股東;徐瑞康持有四環生物3.63%股份,為第五大股東;張惠豐持有四環生物3.12%股份,為第六大股東;陳建國持有四環生物2.53%股份,為第八大股東;許稚持有四環生物2.52%股份,為第九大股東;華櫻持有四環生物2.04%股份,為第十大股東。四環生物年報顯示,2019年9月19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19]135 號),根據《事先告知書》的相關內容,陸克平擁有鬱琴芬、張惠豐、徐瑞康、趙龍、許稚、陳建國、王洪明等賬戶的控制權。
當事人孫國建2008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22日擔任四環生物總經理,2005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擔任四環生物董事長兼公司董事。
5月22日下午,四環生物發佈公告,公司董事長孫國建因個人原因辭去申請董事長、董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相關職務及總經理職務。這是四環生物兩個月內辭職的第二名高管。4月初,公司監事周建榮也因個人原因辭職。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於30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值5%以上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並按照以下發生關聯交易的不同類型分別披露。如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實施無進展或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並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相關查詢索引。
(一)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至少應當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佔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可獲得的同類交易市價,如實際交易價與市價存在較大差異,應當説明原因。大額銷貨退回需披露詳細情況。公司應當説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持續性,關聯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對公司獨立性的影響,公司對關聯方的依賴程度,以及相關解決措施。公司按類別對報告期內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額預計的,應當披露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實際履行情況。
(二)資産收購、出售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當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産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交易價格、結算方式及交易對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交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應當説明原因。
(三)公司與關聯方共同對外投資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至少披露以下內容:共同投資方、被投資企業的名稱、主營業務、註冊資本、總資産、凈資産、凈利潤、重大在建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公司與關聯方存在債權債務往來等事項的,應當披露形成原因,債權債務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期末餘額,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十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一)交易的金額。
(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資訊。
(三)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四)定價政策。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四條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 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陸克平、孫國建)
〔2020〕4號
當事人:陸克平,男,1944年11月出生,住址:江蘇省江陰市新橋鎮。
孫國建,男,1954年7月出生,時任四環生物董事長、總經理,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江蘇四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環生物)、陸克平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陸克平、孫國建的要求,我會于2019年11月2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陸克平、孫國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四環生物、陸克平等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一)陸克平控制陸某、鬱某芬等13個證券賬戶及2個權益工具增持四環生物股票,以擴大其所控制的表決權數量
2014年起,陸克平以擴大其所控制的四環生物股東大會表決權數量為目的,控制使用陸某、鬱某芬、孫某、鬱某法、周某、張某豐、徐某康、趙某、許某、陳某國、王某明、孫某帆、江蘇德源紡織服飾有限公司等13個證券賬戶和2個權益工具,上述2個權益工具具體如下:一是陸克平控制的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集團)以邵某元名義設立南華光華5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光華5號),再由光華5號與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簽訂收益互換協議,約定光大證券買入四環生物股票,同時光大證券根據委託人意願在股東大會上進行投票表決;二是張某豐作為委託人設立的齊魯證券資管-民生銀行-齊魯星月3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星月3號)買入四環生物股票,星月3號持有的四環生物股票表決權歸陸克平。
陸克平擁有上述13個證券賬戶和2個權益工具的控制權及上述賬戶所持四環生物股票表決權,並通過其實際控制的陽光集團及其他銀行賬戶轉賬、直接存入現金等方式向上述賬戶提供資金。陸克平控制上述13個證券賬戶和2個權益工具在2014年2月20日至2018年4月11日(以下簡稱涉案期間)交易四環生物股票,同時通過上述賬戶在四環生物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二)陸克平與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構成一致行動人
陸克平以擴大其所控制的四環生物股東大會表決權數量為目的,自行或通過徐某民聯繫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買入四環生物股票。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在涉案期間交易四環生物股票,且其賬戶所持四環生物股票表決權歸陸克平。同時,陸克平通過其實際控制的陽光集團及其他銀行賬戶轉賬、直接存入現金等方式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提供融資安排。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涉案期間在四環生物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情況與陸克平控制賬戶的投票表決情況高度一致。
陸克平與四環生物投資者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共同擴大其所能支配四環生物股份表決權及陸克平向上述四人提供融資安排的行為,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項的情形,陸克平與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構成一致行動人。
(三)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交易四環生物股票情況
陸克平實際控制的上述陸某等13個證券賬戶、2個權益工具與陸克平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四人的賬戶共計19個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組)。涉案期間,涉案賬戶組持續交易四環生物股票,使陸克平控制的四環生物表決權不斷擴大,具體交易情況為自2014年2月20日起買入四環生物股票,2014年2月21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5%,2016年6月20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30%,截至2018年4月11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39.42%。涉案賬戶組用於交易四環生物股票的資金來源為陸克平及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四名一致行動人、賬戶名義持有人的自有資金和陽光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或員工的借款。
(四)陸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
首先,陸克平通過涉案賬戶組在涉案期間持續買入四環生物股票,擴大其在四環生物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數量和比例。2014年5月23日,四環生物召開2013年年度股東大會,涉案賬戶組參與該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數量佔該次股東大會全部表決權數量的100%,即該次股東大會參與投票的股東全部為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從2014年5月23日至2016年12月19日,四環生物共召開過9次股東大會,涉案賬戶組參與該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數量佔該次股東大會全部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在45.63%至100%的區間內上下波動,且這一比例在上述9次股東大會中僅有2次未過50%。因此,陸克平依其可實際支配的四環生物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證監會令第77號)第八十四條第(四)項所述“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情形。同時,涉案賬戶組持股比例于2016年6月20日達到30%,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8年4月11日涉案賬戶組的持股比例超過30%,因此,陸克平在2016年6月20日自2018年4月11日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述“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的情形。
其次,陸克平控制的陽光集團辦公場所內有四環生物及其子公司的生産經營事項及財務事項的資料,具體如下:一是涉及四環生物及其子公司重大經營事項的資料和印章,包括四環生物擬收購生態農林綠化苗木、桉樹評估匯總表等有關四環生物重大事項的資料、企業情況一覽表、四環生物子公司北京四環生物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四環)公章及財務專用章、工作人員筆記上記錄四環生物苗木投資情況等;二是陸克平知悉涉及四環生物經營事項的文件,並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如有陸克平簽字確認的2013年四環生物年度報告審計費開票明細、收費清單,工作人員向陸克平報告北京四環經營事項的彙報材料等;三是涉及陽光集團經營事項的統計表內包含四環生物及其子公司的數據,如陽光集團納稅統計資料、財産保險清單統計、國稅代收職教金、垃圾費匯總表統計、工會經費、殘保經費表統計、上交土地稅費用情況、職工教育統籌經費匯總表等包含四環生物及其子公司的相關數據。
最後,部分涉案人員指認陸克平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並承認其向陸克平彙報工作,四環生物的重大經營決策由陸克平決定。
綜上,陸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間實際控制四環生物。四環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無實際控制人”等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四環生物董事長孫國建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上簽字。
二、四環生物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2014年10月10日,四環生物子公司新疆愛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愛迪)與陸克平控制的陽光集糰子公司江蘇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置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新疆愛迪向陽光置業購買陽光敔山灣花園9號至19號的11套商鋪,交易總價為5,345.56萬元,新疆愛迪不晚于2014年10月11日向陽光置業支付上述全部款項。
四環生物及其子公司新疆愛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愛迪)與陽光集團及其子公司江蘇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置業)均為陸克平控制的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規定,新疆愛迪與陽光置業之間構成關聯方,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上述交易屬於關聯交易。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十條規定,公司應當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
四環生物未按規定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構成資訊披露違法的行為。
董事長孫國建在2014年年度報告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三、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共同持有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繼續買賣四環生物股票
涉案期間,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持續交易“四環生物”,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繼續買賣“四環生物”。具體交易情況如下:
2014年2月21日,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51,477,811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5%。
2015年8月6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102,955,622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10%。
2015年11月2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154,433,433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15%。
2016年1月21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205,911,244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20%。
2016年3月28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257,389,056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25%。
2016年6月20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308,866,867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30%。
2016年11月25日,上述賬戶持續買入“四環生物”,合計持有“四環生物”360,344,678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35%。
截至2018年4月11日,上述賬戶合計持有“四環生物”406,853,648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為39.42%。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的上述時點上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2014年2月21日至2018年4月11日的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累計買入626,530,063股,累計買入金額432,078.41萬元,累計賣出272,154,226股,累計賣出金額195,146.19萬元。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構成持有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按規定報告、公告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以及限制交易期間內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四、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合計持股達30%時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
涉案期間,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持續交易“四環生物”,2016年6月20日,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30%時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且在2016年6月20日後仍持續交易“四環生物”,總體為凈買入。截至2018年4月11日,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四環生物”405,853,648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為39.42%。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構成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約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銀行流水、證券賬戶成交統計、書面情況説明、相關公告、會議決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無實際控制人”等關於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的情形,董事長孫國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四環生物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上述關聯交易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十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的情形。董事長孫國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陸克平作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組織、策劃涉案行為,通過實際控制的賬戶及一致行動人賬戶共同擴大其在四環生物表決權數量,未披露四環生物子公司新疆愛迪與陽光集糰子公司陽光置業發生關聯交易等行為,直接導致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有虛假記載和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的違法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情形。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按規定報告、公告,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的違法行為。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後在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構成經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所述“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違法行為。
陸克平在聽證過程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陸克平知悉的四環生物經營資訊來源於其配偶、前十大股東之一的鬱某芬,不應因其知悉四環生物經營資訊推斷其為實際控制人,且四環生物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是由董事長孫國建認可、推薦,與陸克平無關,相關人員指認其為實際控制人與事實不符;其二,陸克平是為公司利益從事涉案行為,最終投資虧損近10億,且積極配合調查,其並無違法的故意,主觀惡性輕;其三,華某等人並非陸克平一致行動人,應將其交易金額剔除;其四,對限制期內交易的行為,應適用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而非第二百零四條。綜上,陸克平請求免除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請求從輕或減輕限制期內交易行為的處罰。
董事長孫國建在聽證過程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孫國建因身體原因在2017年5月後已不參與四環生物的日常運營,在涉案行為中並未起到組織、策劃、決定、批准、授意、指揮等主要作用,其並非涉案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綜上,孫國建請求減輕或免於處罰。
關於陸克平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其一,陸克平控製表決權超過30%、陽光集團有四環生物經營和財務資料、涉案人員指認等證據足以證明陸克平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其提交的證據及申辯意見與現有證據相矛盾且未形成完整證據鏈,依法不予採信;其二,陸克平所述為公司利益增持、積極配合調查、投資虧損等申辯意見不構成免責理由;其三,對陸克平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未按規定披露資訊及限制期內交易的行為,我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對其予以處罰,並無不當。綜上,我會對陸克平的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孫國建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孫國建知悉陸克平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事實而連續多年在涉案年報上簽字同意,對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起到決定、授意的作用,應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綜上,我會對孫國建的意見不予採納。
陸克平自2014年開始增持四環生物股票,達5%時及增持過程中每增加5%時未依法公告、報告,且存在限制交易期內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並指使四環生物從事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手段特別惡劣,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陸克平知悉並組織實施上述行為,違法情節較為嚴重。
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嚴重影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控制情況的判斷,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孫國建作為四環生物董事長,違法情節較為嚴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我會決定:對陸克平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我會決定:對孫國建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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