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7號)顯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江蘇證監局對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寧物流”,300013.SZ)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新寧物流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新寧物流2018年2月並購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倉儲”)。嘉信倉儲2018年1月-11月按開票時點確認收入,在2018年12月將當年度實際發生但未開票部分暫估計入收入。嘉信倉儲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導致新寧物流各定期報告披露收入及利潤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新寧物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新寧物流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昆山新寧公共保稅倉儲有限公司,公司始建於1997年,2000年4月經海關總署批准為公共型保稅倉庫,專門從事進口保稅貨物和外商暫存貨物的倉儲及相關配套服務。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
2018年2月24日,新寧物流公告稱,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18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以現金收購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權的議案》,公司以現金人民幣3億元收購自然人蔡婉婷及江朝輝所持有的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2018年2月並購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倉儲)。嘉信倉儲2018年1月-11月按開票時點確認收入,在2018年12月將當年度實際發生但未開票部分暫估計入收入。嘉信倉儲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導致你公司各定期報告披露收入及利潤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1月28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