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鞍銀保監罰決〔2019〕8號)顯示,鞍鋼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股權投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鞍山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2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鞍鋼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8年4月2日,註冊資本40.00億元。其中,鞍鋼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28.00億元,持股比例70%;鞍鋼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8.00億元,持股比例20%;攀鋼集團釩鈦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4.00億元,持股比例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