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國海證券山東分公司旗(金麒麟分析師)下營業部一員工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員工向公司索要未發的1個月工資,法院因公司未能舉證實際曠工天數判決補發欠薪。
2013年1月23日王某某與國海證券濟南濟安街證券營業部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間為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6年2月29日,濟南濟安街證券營業部變更名稱為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
社保繳納記錄顯示,2013年3月至2018年12月國海證券濟南濟安街證券營業部為王某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4月1日王某某前往到國海證券德州齊河縣黃河大道證券營業部處工作。2018年11月14日國海證券山東分公司作出關於王某某缺勤情況的通知,並通過郵寄通知到王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簽收郵件,2018年12月21日,國海證券德州齊河縣黃河大道證券營業部作出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雙方勞動關係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並扣發了王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8月12月25日的工資11830元。
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某與國海證券營業部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向王某某支付2018年11月份的工資。國海證券以王某某曠工為由,雖然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係,但雙方在2018年12月25日之前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因此,國海證券扣發王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的工資11830元,理由不充分,其辯解理由不予採信。
法院一審判決國海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德州齊河縣黃河大道證券營業部、山東分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資11830元,由國海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德州齊河縣黃河大道證券營業部、山東分公司共同負擔。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國海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德州齊河縣黃河大道證券營業部、山東分公司對上述判決結果不滿,提起上訴。歷山路營業部、山東分公司認為,王某某是與齊河路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要求支付12月工資的事宜與自己無關。
齊河營業部處的12月份辦公場所的監控視頻及外出打卡情況顯示,王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均未到單位上班,也未向公司進行外出報備、出差申請或者請假,且王某某2018年12月基本工資為稅前10880元,在12月曠工的情況下,不發放工資及獎金。
國海證券表示,考勤打卡並到單位上班,在現代任何一個企業中,都是企業對員工的最基本要求,只有這樣,企業才能了解和掌握員工工作時間的表現,才能進行工作安排和考評。王玉榮12月份一天都沒來過單位,單位領導甚至不知道員工在哪,在幹什麼,其整個人完全游離于公司管理體系之外,若對這種行為若不按公司制度規定予以懲處,不僅對公司經營極其不利,導致公司管理體系形同虛設,而且對其他正常上班的員工來説也極不公平。
王某某表示,工資數額中缺少了取暖費及其他津貼,不符合以往的工資構成,並主張應參照以往的工資發放明細,應該認定為11830元。
法院二審後認為,國海證券未能舉證王某某在2018年12月份期間的實際曠工天數,則視為王某某在此期間為國海證券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了國海證券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