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周延禮:
保險業應乘勢而上,加緊轉型
2020年的兩會,來得比預期更晚一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往年于3月初舉行的兩會推遲到5月下旬。實際上,疫情的影響遠不限于兩會。隨著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各國經濟都受到了較大衝擊,成為了典型的黑天鵝事件。
如何看待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經濟造成的衝擊?保險業又如何在這一特殊時期發揮支援實體經濟的作用,助力實現“六穩”、“六保”?
帶著上述問題,《金融時報》記者專訪了全國政協委員、原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周延禮指出,隨著疫情在世界範圍內的蔓延,全球經濟短期增長的不確定性增強,對全球保險業的商業模式及展業模式都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影響。
《金融時報》記者:2020年初開始的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尚未完全平息,對經濟、金融也構成了重大衝擊。您如何看待本次疫情對中國經濟的影響?能否預判一下接下來的經濟形勢?
周延禮: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來,無疑成為我國乃至全球範圍內的典型黑天鵝事件,打亂了原有社會的生活節奏和經濟秩序。
同時,我國經濟恰恰處於增速換擋、結構調整和政策調整三期疊加的特殊時期,正面臨著應對複雜多變的外部環境和各種不確定性風險。
從宏觀經濟看,我們要準確把握疫情拐點及復工復産、復商復市進展程度。假如以疫情蔓延的持續時間為關鍵性變數,初步判斷疫情對於我國GDP增速的衝擊影響將集中于2020年一二季度,外貿出口在二季度的增速會受到海外疫情影響增長乏力,經濟增長的外部不確定性會有所增強。
儘管如此,我國經濟長期向好基本面、高品質發展的目標沒有變。當前,各行業要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中央的判斷和決策上來,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的各項工作部署和要求,重點鼓勵和支援製造業、資訊科技企業創新和民營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抓住數字經濟發展機遇,未來幾年將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窗口期。
《金融時報》記者:面對疫情衝擊這類黑天鵝事件,保險業可以發揮哪些作用呢?
周延禮:新冠疫情發生以來,保險業快速響應,在確保經營穩定的同時,多措並舉抗擊疫情,充分體現出保險機構的專業性。除了捐款、捐贈物資以外, 更立足保險業務本身,安撫客戶,穩定經濟,充分發揮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抗擊疫情期間保險業的具體措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據不完全統計,保險行業捐款、捐物總額達3.69億元;
二是積極擴大理賠範圍、提升理賠速度和效率,一季度保險賠付支出3019億元;
三是已有68家保險公司開發了600餘款疫情防控保障相關保險産品,支援企業和人員復工復産;
四是積極對接疫情期間社會風險保障需求,大力開發推廣健康險等保障性保險産品,健康險業務同比增長21.5%;
五是充分發揮信用保證保險分擔信用損失的作用,一季度信用保證保險賠付支出161億元,同比增長50%;
六是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援,推動擴大國內需求,一季度保險資金新增股權投資1263億元,累計支援70多萬家企業獲得貸款1000多億元。
《金融時報》記者:您剛才提到了疫情期間保險業的主動作為和快速響應。從更長週期來看,決策層強調,現階段要把“六保”作為“六穩”工作的著力點。在這一宏觀背景下,保險業應如何更好發揮“穩定器”的作用?
周延禮:此次疫情為健康險短期突破和長期發展提供了動能,並將進一步助推保險業回歸保障屬性。疫情讓民眾對健康管理及風險保障的意識有了明顯提升,對於健康險的短期突破和長期發展均將提供積極動能。若險企把握髮展契機,在健康險發展、線上線下融合、生態建設等方面著力,有望形成這場危機中的最大“機遇”。
一要積極創新保險産品。多數險企積極響應監管號召, 擴充已有健康險、意外險等産品的保障範圍,將新冠肺炎納入保障範圍,在第一時間為客戶提供保險保障;針對廣大的醫護工作者、志願者、記者、武警官兵等一線工作者,保險行業也提供了總保額超萬億的免費贈險。
二要改進服務促發展。疫情爆發之後,保險行業迅速響應,多家保險公司紛紛發佈應對方案,在理賠、贈險、馳援、服務擴展等多個方面,快速響應政府號召,為疫情的應對做出了積極貢獻。此外,險企在此次疫情中與醫療資源的對接聯動,險企通過合作方為客戶提供了大量保險業務以外的服務,例如疫情地圖、線上問診、醫療物資採購配送以及心理輔導等。
三要變革渠道,謀求高品質發展。疫情的出現,為保險産品的線上銷售帶來了一個特殊契機,在後新冠疫情時代,隨著客戶對線上保險購買認可的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將持續加大線上的投入佈局,並且通過線上行銷資源的整合,構建更加高效、便捷的線上服務體系,進而擴展保險價值鏈,為客戶帶來更多的需求滿足。未來保險公司將探索 “線上+線下” 互動式行銷渠道,在強化大數據下 “線上” 客戶發掘、維護和留存能力的同時; 通過 “線下”服務,實現客戶體驗、場景、感知主觀認知,打造線上線下融合的閉環。
四要科技賦能數字化發展。科技助力智慧保險與創新開發,通過保險科技對行業的賦能,保險公司通過雲端與客戶時刻連接,並通過保險連接的豐富生態,擴展了保險的服務邊界和價值邊界,推動保險公司在創新領域的産品和服務開發,為客戶帶來更全面的保障、更貼心更有價值的金融服務。
五要“保險+”生態佈局協調發展。在後新冠疫情時代,保險業將進一步深化在醫療體系改革、公共衛生治理中的參與度,加強智慧醫療等領域的投資與合作,推動“保險 +”的生態建設,尤其是加強在醫療體系、健康管理、養老服務、健康科技、保險科技等相關領域的建設與投資。
總體而言,這次疫情是打擊,但也是行業轉型的契機。外部環境倒逼改進,要求我們速度更快一些,方能牢牢抓住檢驗和提升數字化轉型的發展契機。以未來圖景看當下,科技無疑是保險不斷拓展可保風險邊界、延伸保險服務範圍,以及提升保險市場覆蓋的底層基礎設施。
當前,全球已邁入5G網路建設的高峰期,保險業作為資訊密集型産業也勢必因資訊底層架構的變遷而有所演變。行業應需密切關注著此次技術週期的演變趨勢,以及其將帶來的市場需求或有變遷,積極應用多年來積攢的技術轉化實力,將新興技術快速轉化並應用至保險運營的各個環節,架構出適應於時代發展的管理機制及激勵機制,進一步激活新一代數字技術落地應用的經濟價值,構建出適應于數字經濟時代保險運營的新興範式。
相信通過充分利用此次疫情的倒逼,保險業將有效提升新興技術的效能,進而解決原有的市場需求空白、服務響應難題,進一步向數字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邁進。
《金融時報》記者:2020年兩會馬上就要召開了,作為全國政協委員,今年您帶來了哪些提案?
周延禮:今年,我的提案將聚焦保險領域,圍繞大病保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延稅型壽險、農業保險等領域。
全國政協委員殷興山:
在金融強監管形勢下應加快完善金融法律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強化監管作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的四項重要原則之一,凸顯了強監管的重要性。現有的金融法律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較弱,難以形成震懾,而違規行為懲罰力度與涉案金融不匹配的現象也引發了各界對現行金融法律的思考。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訂,金融立法滯後於監管需要的問題較為突出,這主要表現在新增職能缺少立法配套、過與罰嚴重不匹配、不能體現新的發展趨勢三個方面。
在金融強監管形勢下,殷興山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加快完善金融法律。
一是加快現有法律修訂進程。在保證立法品質的前提下,加快《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進度,充分吸收借鑒國內外最新實踐成果,為金融強監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二是注重統籌完善監管規則。金融業務錯綜複雜,金融法律之間相互影響,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聯繫緊密,人民銀行履行反洗錢職責,商業銀行是承擔反洗錢義務的責任主體,建議在修法時加強金融法律之間的統籌兼顧,全面系統地完善相關金融監管法律規則體系。
三是突出重點做好法律修訂。在加強統籌的基礎上,建議修法時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訂重點,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重點在於解決央行現有職責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和必要落實手段的問題,使強監管依據充分;《商業銀行法》重點在於解決現有與商業銀行發展實踐不相匹配的問題,提升監管有效性;《反洗錢法》重點在於填補空白,完善反洗錢監管規則,解決處罰範圍窄、金額低的問題。
四是完善過罰相當監管手段。完善與違法行為性質相匹配的監管措施,根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對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損害程度等因素,確定適當的處罰種類、幅度,確保處罰的實施效果。對於違法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張智富:
修改《商業銀行法》是新時代金融發展迫切需要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頒布于1995年,分別於2003年、2015年進行過兩次局部修訂,但是伴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改革步伐不斷加快,現行《商業銀行法》在立法原則、監管理念、公司治理、業務規則、金融消費者保護、風險處置等方面已嚴重滯後於現實需要。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張智富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修改《商業銀行法》是新時代金融發展的迫切需要。
張智富認為,修改《商業銀行法》應秉承服務實體經濟、促進金融發展、維護金融安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和目的開展,堅持整體性原則,與《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期貨法》等修法工作互相銜接,同時提煉吸收成熟的監管規則,完善貨幣市場法律規範的整體架構。
張智富建議對《商業銀行法》重點增加或調整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從法律層面實現審慎監管、行為監管、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原則相統一;
二是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建議根據商業銀行在資産規模、盈利水準、客戶覆蓋、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水準等方面的差異,實行科學動態的市場化分類監管制度,促進銀行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三是擴大《商業銀行法》調整範圍;
四是完善商業銀行業務範圍與經營規則,建議放開並規範綜合經營或混業經營,拓寬商業銀行業務範圍,並將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寫入《商業銀行法》;
五是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資本與風險管理和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
六是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商業銀行履行消費者保護義務的規則體系,明確跨市場、跨行業金融消費糾紛,由人民銀行協調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解決;
七是從法律層面完善應予處罰的情形和標準,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提高金融違法行為成本,提升監管有效性。
全國人大代表楊小平:
應修改《商業銀行法》加強立法頂層設計
近年來,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被應用於金融領域,改變了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形式,加之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金融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也隨之變化。作為金融領域的重要法律,《商業銀行法》如今表現出諸多與金融發展形勢和銀行業實踐不相匹配的問題。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長楊小平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及時修改完善《商業銀行法》有利於加強立法頂層設計,為建立現代化的銀行治理和監管體系提供制度保障。
對此,楊小平建議由中國人民銀行主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辦,從以下幾方面修訂《商業銀行法》。
一是完善立法調整範圍,豐富商業銀行類別,同時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建議將非銀行機構從事銀行業務、民間金融機構等主營業務涉足存貸款業務的金融組織均納入《商業銀行法》監管範圍,並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範圍、體量等明確差異化的監管要求。
二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擴充商業銀行業務範圍。可採用列舉與概述相結合的方式,將具體業務分為三類,即:基本業務,包括吸收儲蓄存款或發行債務證書、發放貸款和票據貼現、國內外匯兌;附營業務,指銀行業務的附帶業務,包括債務擔保或票據承兌、同業拆借、保管箱、代理收付等;兼營業務,指開放式規定的銀行業以外的其他業務。
三是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明確商業銀行的消費者保護義務和行為規範。建議在《商業銀行法》中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協調相關監管部門解決跨市場、跨行業金融産品與服務的金融消費糾紛,並增加相應罰則,對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處罰。
四是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化退出機制,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建議建立專章,對銀行業市場退出的核心規則進行系統規定。完善危機處置法律規範,統籌建立銀行業非破産清算制度,明確破産特殊規則。將諸如存款保險、混業經營防火牆等下位法確立的制度吸納到《商業銀行法》中,系統完善商業銀行解散、清算、破産等方面的規定。
五是提升監管有效性,適當加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豐富違法行為處罰手段。可綜合採用提高處罰幅度、明確“按次”“按筆”處罰、處罰金額與營業額相掛鉤等方式,進一步提升監管的有效性。
六是完善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機制。建議在《商業銀行法》中以專門條文規定銀行股東的三方面加重責任,即:危機救助與風險分擔承諾,對銀行危機處置與恢復採用注資、其他支援及股東權利限制等措施,分擔銀行風險所致損失,促進股東更加謹慎地自行監督銀行經營和作出經營決策。
全國人大代表賴秀福:
建議從發行模式和産品形式上加大中小企業債券創新力度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保監會信託部主任賴秀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將向大會提交關於完善發展我國中小企業債券市場的建議。
他指出,在中小企業債券種類逐步豐富的同時,也要看到我國中小企業債券規模還不大,在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方面的作用發揮還不充分。其背後原因包括發債主體門檻過高、投資主體缺位、涉嫌違規的“高收益”融資工具游離于監管灰色地帶等。
基於這些問題,賴秀福對完善發展我國中小企業債券市場提出了四點建議。
第一,降低發債主體的準入門檻。建議進一步降低發債主體的凈資産、負債率等硬性指標,多引入相對性指標,轉向關注企業成長性和創新型發展的軟實力,重視企業的潛在價值,投資于“潛力股”。
第二,豐富債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一方面,建議修改相關法規,適度放寬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要求,允許其購買低級別債券,將“能否投、怎麼投”交由市場決定,同時可考慮發展專項投資基金作為高收益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另一方面,建議比照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援政策制定鼓勵中小企業債券投資的監管政策,如要求機構投資者對中小企業債券投資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在財政獎勵及稅收補貼方面對投資者給予一定政策支援。此外,建議將我國高收益債券(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投資者範圍限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並取消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人數不高於200人的限制,這有利於解決高收益債券發行難的問題,也有助於提升高收益債券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第三,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賴秀福建議,可以從強化資訊披露、改進債券評級機制、強化債券市場違約處置機制建設三方面入手。例如,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手段,搭建全國性的中小企業債券資訊披露和共用平臺,降低協調成本。強化資訊披露的追責,加大對虛假披露、誤導陳述等行為導致投資者利益損失等的懲罰力度。再如,強化對評級機構的評級品質管控要求和評級品質資訊披露,發揮外部約束機製作用;逐步取消債券發行的強制評級要求,推動評級機構評級導向的重心從發行人向投資人轉變,並鼓勵市場採用雙評級或多評級。違約處置機制方面,則完善債券違約處置的相關法規制度,降低司法救濟的成本,提高債券違約處置效率;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專業破産法院,發揮仲裁和市場化調解組織等機製作用,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利益,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債券風險處置渠道。
第四,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債券創新力度。發行模式方面,可借鑒銀行間市場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進行創新,將多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進行整合,形成中小企業集合私募債券,統一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私募債券一方面能降低發行人的綜合發行成本,增加其發行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能分散投資風險,調動投資的積極性。創新産品形式上,一方面可考慮在中小企業債券中引入可轉股條款,明確在一定條件下債權可轉化為股權,滿足投資者在風險低於股權投資的前提下獲得資本增值的需求。更為重要的是,債權轉化為股權可將中小企業債券市場與中小企業股權流通的場外市場聯繫起來,二者的緊密結合將有助於提高中小企業債券的流通性,使其具備更大的投資價值。另一方面,可考慮在中小企業債券中引入分級機制。通過引入分級機制,進行結構創新,把中小企業債券與基金、理財産品、信託等産品捆綁之後,按照一定比例將産品劃分為優先級、中間級和劣後級。優先級風險小,僅獲得固定收益;中間級風險和收益均適中;劣後級風險高,可獲得高收益。這樣既可保障中小企業債券的發行和銷售,又可滿足投資者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全國人大代表文愛華:
多元途徑助力金融支援鄉村振興
“金融是經濟的血脈,當前農民收入依然不高,依靠自身的儲蓄難以實現經濟較快增長,財政投入有限,不可能大包大攬。在當前鄉村振興的大背景下,必須配套大力發展鄉村金融,引導資金和綜合金融服務向農村地區流動,大力支援鄉村振興。”全國人大代表、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行長文愛華向《金融時報》記者表示,他今年提出的建議是有關金融支援鄉村振興的。鄉村金融應該緊緊圍繞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任務,2020年基本搭建鄉村金融的總體框架;2035年實現鄉村金融現代化,全面滿足鄉村振興的需要;2050年實現城鄉金融服務均等化。
那麼,應該如何進一步豐富金融支援鄉村振興的手段呢?在文愛華看來,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發力。
首先,應制定鄉村金融相關法律,優化鄉村金融頂層設計,為鄉村金融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撐。“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在政策目標、經營環境、組織形式、經營情況等方面有著明顯差異,尤其是當前城鄉二元結構比較明顯的情況下,差異更大,需要在國家統一的金融框架下,出臺專業性的鄉村金融法律。”文愛華説。
其次,應優化金融監管,加大政策扶持,為鄉村金融發展營造更加有利的環境。為此,監管部門積極推進由主體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在監管部門內部單獨設立鄉村金融部門。在金融機構考核評價方面,除了涉農貸款以外,單獨增設鄉村金融等方面的指標。並繼續用好差異化準備金、農業貸款貼息、涉農機構補貼等工具,對鄉村金融方面積極作為的金融機構進行補貼和激勵。還應通過開放鄉村區域金融遠端操作限制,提升交易限額,允許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通過合作與代理的模式來發展部分業務等措施,將助農取款平臺打造成綜合化的支付平臺。
再次,應鼓勵國有大型銀行積極探索鄉村金融新模式,形成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鄉村金融新生態。國有大行應成立“三農”事業部或者鄉村振興金融部,依託金融科技和網際網路技術,下沉服務重心,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在經營發展、經營服務、運維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創新,打造全新的鄉村金融發展模式。金融服務依託相關平臺,實現從線下服務為主向線上為主、線上線下融合轉變,降低金融機構成本,提升服務半徑。在信貸方面從滿足傳統單一的農戶信貸需求,向新興農業生産體系、産業體系、經營體系下綜合多元的金融需求演進。
另外,應加強平臺建設,完善抵質押配套機制,促進鄉村信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為此,一方面,要加強平臺建設,實現數據共用。“資訊不對稱是影響鄉村信貸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應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整合資源,大力推進農村基層政務、農業農村綜合平臺建設,綜合收集農戶個人和農村企業的交易資訊、財政補助資訊、稅收資訊、産權資訊,形成有效的社會信用資訊,並直接與相關金融機構系統進行對接,實現‘平臺互聯、數據互通’,鼓勵金融機構依據大數據資訊研發推廣包括信用貸款在內的線上産品。”文愛華説。
另一方面,要拓寬農業農村抵質押範圍,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機制。要加快完成農村財産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並建立全國統一的查詢平臺和抵質押登記平臺。農村相關財産權益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必須進行規範管理,可從法律上明確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相關土地權益抵質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並建立完善農村財産價值評估、交易流轉、處置變現等公開市場、交易平臺和相關配套機制,建立土地經營權、宅基地、農機、農産品、農資等資産公開透明、交易活躍、規範順暢的流轉市場,增強資産的流動性,解決抵質押物的後續問題,以增強抵質押物的變現能力。
此外,應加快農業擔保、農業保險的發展,探索有效的鄉村金融風險分擔機制。為此,在加快設立國家農業融資擔保基金,切實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分擔金融機構相關風險的同時,要進一步培育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保險意識,進一步加快農業保險推廣。還應加快農産品期貨的推廣,積極探索“保險+期貨”的農産品價格保險模式,以保險公司為媒介,利用期貨市場價格機制,將農戶、農業經營主體農産品價格風險通過保險公司承保將價格標的轉移到期貨市場,分散農産品價格波動帶來損失的風險。並從制度上杜絕利用期貨市場進行投機操作的問題。
最後,要加強金融普及教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安全。為此,要加強農村地區的基本金融知識教育和宣傳,讓農民群眾熟悉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的主要表現形式和危害性,並推動農村徵信體系和信用環境建設,全面開展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創建活動,強化部門間資訊互聯互通,推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不斷提高農村地區各類經濟主體的信用意識,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還要落實金融安全主體責任,形成以政府牽頭、地方金融監管局為主、一行三局共同參與、其他各單位多方支援與協作的工作機制。做好日常的金融風險監測工作,加強對風險高發領域的日常監管,對暴露出風險隱患的及時清理處置。
全國人大代表吳列進:
儘快明確七類地方金融機構屬性
全國人大代表、中盈盛達董事長吳列進在今年兩會上提出,建議儘快明確七類地方金融機構屬性和法律定位。
吳列進認為,黨中央和國務院對發展普惠金融高度重視,多次強調要建設普惠金融體系,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和偏遠地區的金融服務。一直以來,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地方資産管理公司七類地方金融機構在服務中小微企業與三農,緩解其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發揮著積極作用,是普惠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這些地方金融機構屬性和法律定位一直未能明確,長期以“工商企業之名行金融機構之實”,在監管方面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嚴格監管,在稅收、扶持政策、徵信、統計等方面卻無法享受金融機構同等或參照金融機構執行的待遇,存在諸多有形和無形限制,尤其稅收負擔遠大於金融機構,既不利於行業自身發展,也不利於系統降低貸款利率水準,極大限制了其服務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能力。
吳列進建議,一是儘快出臺相關條例,從法律上明確把七類機構定性為地方金融機構,或地方普惠金融,或類金融機構,或地方金融組織,使其同等享受與金融機構同等的優惠支援政策,更好地提高他們服務中小微企業的能力和水準。二是完善監管機制,國家相關部委做好頂層設計,同時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下放更多的許可權,使其能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做好監管審批工作。
全國政協委員翟美卿:
建議南沙自貿區鼓勵類企業適用15%稅率
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我國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目前,廣東自貿試驗區涵蓋三個片區,包括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簡稱“南沙自貿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簡稱“前海自貿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簡稱“橫琴自貿區”)。其中,南沙自貿區還疊加保稅港區、國家新區與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區”優勢。廣州南沙肩負著重要的發展使命,要加快建設大灣區國際航運、金融和科技創新功能的承載區,成為高水準對外開放門戶。全國政協委員翟美卿在今年的個人提案中提出,自貿區的蓬勃發展離不開稅收政策的支援,但是,廣州南沙一直以來缺乏區域稅收政策支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南沙的發展,不利於南沙示範引領作用的發揮。建議廣東自貿試驗區三個片區適用同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南沙向深圳前海、珠海橫琴看齊,爭取鼓勵類企業執行15%稅率企業所得稅。
翟美卿表示,與深圳前海、珠海橫琴相比,廣州南沙在政策支援力度上處於明顯劣勢。目前,深圳前海和珠海橫琴均執行鼓勵類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且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高新技術企業還適用“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過渡性稅收優惠。稅收數據顯示,2018年前海自貿區企業數量達17.5萬戶,橫琴自貿區企業數量達46.1萬戶,企業地理密度分別為0.55萬戶/平方公里、1.65萬戶/平方公里,遠遠高於南沙的727戶/平方公里。受此影響,2018年南沙自貿區實現稅收收入39億元,遠遠低於橫琴自貿片區的181億元和前海自貿區的446億元。顯然,廣州南沙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的劣勢,嚴重影響了南沙吸引先進産業和企業落戶的競爭力,成為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制約因素。
為此,翟美卿提出兩點建議:
一是在産業目錄有所側重和差別基礎上,爭取廣東自貿試驗區三個片區同等適用15%稅率企業所得稅。自貿試驗區肩負改革創新的使命,既要在國家法律法規的界限內創新推出與國際接軌的服務舉措,也要在稅收政策制度先行先試方面下功夫。相較國內其他自貿試驗區,廣東自貿試驗區的主打牌是深化與港澳的經濟合作,南沙自貿區與前海自貿區、橫琴自貿區均毗鄰港澳,廣東省委對南沙自貿區的定位是國際航運中心、貿易中心和金融中心。建議結合南沙自貿區的發展定位制定産業目錄,爭取廣東自貿試驗區三個片區同等適用15%稅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但産業目錄有所側重和差別,以適應三個片區的差異化發展需求。
二是適時將自貿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推廣至粵港澳大灣區。按照自貿區先行先試、經驗可複製可推廣的設立初衷,爭取在自貿區政策成熟可推廣的基礎上,對註冊在廣州南沙的産業目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逐步推廣至大灣區內地9市。
翟美卿表示,該建議提出主要考慮幾個因素:
其一,推動區域優惠向産業優惠轉變。區域稅收優惠容易産生“稅收洼地”,形成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分離,適時將自貿區區域稅收優惠政策轉變為大灣區産業優惠政策,契合了整個大灣區的規劃,灣區內符合條件企業都是受益對象,有一定的普惠性。
其二,推進與港澳規則對接。目前除了法定減免稅外,內地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與香港、澳門所得稅(稅率最高分別為16.5%和12%)相比,稅負偏高。大灣區境外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已通過財政補貼解決,大灣區産業目錄企業若能適用15%稅率,則一定程度上實現內地兩個所得稅稅負與港澳接近,有利於灣區資本、人才等要素流動。
其三,促進大灣區內地9市産業優勢互補。通過制定灣區各城市的“動態産業目錄”,例如深圳重點發展金融、網際網路、通信製造等産業,廣州重點支援汽車製造、物流運輸、融資租賃、人工智慧等産業,可實行錯位發展和優勢互補,減少灣區城市間的産業同質競爭。
(責任編輯:曾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