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26日訊(記者 曾薔 實習記者 劉儀)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黨委書記楊小平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建議》。他建議,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貫徹落實《“三反”意見》要求,儘快修訂《反洗錢法》《刑法》相關條款和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反洗錢在國家治理和金融風險防範中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自2006年頒布、2007年實施以來,對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訂後,經10次修訂,為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根本保障。
據調查,近年以來,隨著我國面臨的國內外形勢發生深刻變化,《反洗錢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楊小平認為,對《反洗錢法》《刑法》進行修訂,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必要性日益凸顯。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修訂《反洗錢法》《刑法》及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是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內在要求;二是修訂《反洗錢法》《刑法》及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是防範外部金融風險的客觀需要。
2017年9月13日,經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的意見》(簡稱《“三反”意見》)。該意見是《反洗錢法》頒布10週年來國家反洗錢體系最全面的頂層設計,是我國在“三反”工作領域的總體規劃,更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在新時代深化改革的重大戰略部署。
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該意見要求“推動研究完善相關刑事立法,修改懲治洗錢犯罪和恐怖融資犯罪相關規定。按照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明確承諾執行的國際標準要求,研究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範圍,將上游犯罪本犯納入洗錢罪的主體範圍。對照國際公約要求,根據我國反恐實際需要,推動逐步完善有關恐怖融資犯罪的刑事立法,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研究建立相關司法工作激勵機制,提升反洗錢工作追償效果”。要求“明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反恐怖融資相關決議的程式”“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風險監測,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制度”“加強監管政策配套,健全風險防控制度”。
據此,修訂《反洗錢法》《刑法》,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是對《“三反”意見》的貫徹和落實。楊小平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統籌《反洗錢法》《刑法》修訂工作。順應洗錢上游犯罪擴大化的國際趨勢,踐行國際反洗錢組織要求,在《反洗錢法》《刑法》中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覆蓋面,盡可能將“洗錢罪”適用於所有嚴重犯罪,在最廣泛上游犯罪範圍下打擊洗錢犯罪。
二是全面修訂《反洗錢法》。一是擴大反洗錢行政處罰的範圍,調整行政處罰標準和處罰方式,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二是明確特定非金融行業的範圍和反洗錢制度安排,將房地産、律師、社會組織等領域的反洗錢義務法定化。三是將風險評估、風險等級劃分、受益所有人識別等規定法定化。四是突顯“反洗錢 人人有責”理念,明確單位和個人在反洗錢領域的義務和違法後果,特別是要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成員單位的反洗錢職責和義務。五是細化反恐怖融資規定,增加“涉恐名單監測”、“涉恐資産凍結”等內容。六是增加防範“定向金融制裁”風險、反逃稅、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等方面的法律條款。
三是修訂《刑法》部分條款。一是對第191條“洗錢罪”、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進行有機整合,將“自洗錢”行為入罪。二是對“洗錢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明知”認定標準進行調整,增強法規適用性,降低認定難度。三是加大對“洗錢罪”和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處罰力度,增強懲治震懾。
四是建立完善配套法律法規。一是以修訂後的《反洗錢法》為核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涉及恐怖活動資産凍結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修訂完善。同時,制定貴金屬及珠寶交易、房地産銷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社會組織等特定非金融行業領域以及防範定向金融制裁、反逃稅、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等領域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二是以修訂後的《刑法》為核心,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進行修訂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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