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11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新修訂的《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廣東省教育廳副廳長朱建華在會上稱,按照國家規定,廣東省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朱建華指出,現有存量的少數學科類培訓機構仍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因此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對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繼續適用。
在原來要求提交消防安全材料的基礎上,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增加規定: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要求,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並配備數據存儲設施。
廣東省教育廳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處處長廖開銳表示,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醫療衛生用房、車庫等不適宜於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
據介紹,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滿足同一時間段教學培訓區域的生均佔地面積不低於三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培訓場所的總建築面積應當不少於兩百平方米。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