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21日訊 據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網站,昨日,因大參林隱瞞全資子公司、實控人之一兼時任董事柯金龍涉嫌單位行賄罪被立案相關事項,上交所對大參林及相關責任人、兩名保代、兩名簽字律師予以紀律處分,並對仲介機構中信建投、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予以監管警示。
大參林、仲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悉數被罰
上交所在監管函中表示,2023年3月27日,其受理了大參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申請。在審核過程中,發行人申請撤回申報材料,其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終止審核決定。
經查明,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大參林存在違規行為。具體來看,茂名大參林連鎖藥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名子公司”)為發行人全資子公司,柯金龍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兼時任董事(任職期間為2016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9日)。
2023年8月18日,茂名子公司收到廣東省茂名市監察委員會下發的《立案通知書》,載明茂名子公司受到立案調查;2023年8月24日,收到廣東省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下發的《拘留通知書》,載明柯金龍受到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3日,收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載明茂名子公司、柯金龍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上述事項發生後,發行人及仲介機構未按規定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並申請審核中止,直至2024年3月14日,發行人才通過保薦機構向上交所報告上述事項。
上交所稱,發行人全資子公司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實際控制人之一兼時任董事因涉嫌賄賂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相關事項,影響發行上市條件,屬於應當及時向其報告並申請中止審核的重大事項。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大參林予以六個月內不接受提交的證券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對實際控制人兼時任董事長柯雲峰、共同實際控制人兼時任董事柯康保、柯金龍、時任董事兼總經理柯國強、時任董事會秘書梁潤世予以公開譴責。
此外,因在該項目中未能勤勉盡責,上交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兩名保代陳濤、劉實及兩名簽字律師劉曉光、王建學予以通報批評,對仲介結構中信建投、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予以監管警示。
“禍起”大參林主觀故意隱瞞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函內容顯示,大參林及相關責任人曾對上交所相關責任認定提出異議稱:一是該事項係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對相關規則理解錯誤造成,後已主動撤回申請材料。
二是採取回購、與投資者交流等方式降低不良影響,期間未造成股價波動,已經計劃不再推進再融資,違規事項未造成實質不良影響。
三是柯金龍已辭任董事且不在公司擔任管理職務,而茂名子公司對公司重要性較低,未對公司運營産生影響。
四是公司上市以來積極維護和回報投資者,履行社會責任。此外,柯雲峰、柯國強稱未負責再融資具體事項,柯康保、柯金龍稱其未參與公司經營。
但上交所未採信上述説法,並表示該事項違規事實清楚。且經聽證查明,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于2023年8月已經知悉相關立案偵查事項,但經過內部商議決定暫時不對外公開,以致發行人在2023年9月、12月簽署更新的募集説明書、董事會決議等申報文件中,也均未披露報告相關事項,隱瞞主觀故意明顯。
相關責任人在聽證中明確承認知悉並決定隱瞞相關事項,所稱不參與公司經營、不負責融資事項等異議理由不能成立,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所稱撤回申請材料、不再推進融資、對規則理解有誤、履行社會責任等,不影響違規事實成立及責任承擔。
涉案兩名保代及兩名簽字律師也曾就此事提出異議稱:一是在申報材料提交前,取得了發行人確認函、柯金龍簽署的無犯罪事項説明,並通過裁判文書網、信用中國等公開渠道對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龍進行了核查,均未能發現相關涉案資訊。
二是不存在主觀故意隱瞞的情形,對此發行人及相關責任每人平均出具了對仲介機構隱瞞相關違法案件的書面説明,明確未及時告知仲介機構。
但上交所表示上述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並解釋稱,保代及簽字律師應在項目期間對構成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情形保持高度關注。本案中,柯金龍于2023年8月24日受到刑事拘留,且茂名子公司及柯金龍涉嫌單位行賄罪相關案件于2023年12月20日開庭審理,相關資訊可通過公開渠道查詢。
保代及簽字律師未能對柯金龍未到公司現場、未親自出席董事會長達半年的異常情況以及開庭公開資訊予以充分關注,在2023年9月、12月提交更新的申報文件時也未採取有效核查措施,未能達到勤勉盡責標準。
上交所表示,經查明,發行人隱瞞相關事項並未及時告知相關仲介機構,相關責任人知曉違規事實客觀存在一定困難,對相關情節予以酌情考慮。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