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5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佈的一則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深圳華康粵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康粵海”)被撤銷管理人登記。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24〕50號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華康粵海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不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其一,華康粵海無在職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每人平均空缺;其二,機構員工數量不足,目前僅兩名在職員工。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以下簡稱《登記須知》)第二條第(一)項、第(六)項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相關要求。
二是未履行重大事項變更報告義務。華康粵海在系統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楊智彬和合規風控負責人吳代斌均已離職,機構未按實際情況向協會履行重大事項變更報告義務。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關於重大事項變更報告的相關規定。
三是華康粵海與集團公司混同經營。華康粵海與深圳新華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康集團)係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連線構,二者混同經營。其一,華康粵海自2017年2月1日起即無獨立辦公場所,與華康集團共用辦公場地。其二 ,自2017年2月1日起,華康粵海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均由華康集團統一管理。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關於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規定;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關於授權控制應當貫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資訊披露等主要環節的規定,第十條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組織結構的規定;違反了《登記須知》第二條第(三)項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辦公場所應當具備獨立性的要求。
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的規定,協會決定作出以下紀律處分:撤銷華康粵海管理人登記。
(責任編輯:申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