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是市場之本。作為金融消費者,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從未缺席。近日,證監會主席吳清表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監會最重要的中心任務,這也是資本市場監管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體現。”
近年來,監管部門通過建制度、嚴執法、重賠償等多項舉措,提升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投資者維權機制不斷健全,賠償救濟渠道進一步暢通,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不斷落地,投資者維權效率逐步提高,維權成本逐步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高曉力近日表示,全面鋪開有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抓緊制定關於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等。可以期待,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有望進一步提升,不斷提高投資者維權效率和便利度,將以投資者為本的理念貫穿到全方面各環節。
賠付效率大幅提升
近年來,以新證券法實施為基礎,資本市場基礎法律制度和司法規則體系日益完善,代表人訴訟、“示範判決+委託調解”等投資者維權機制不斷健全,大幅提升了賠付效率,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新證券法明確代表人訴訟模式,並設立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目前,普通代表人訴訟落地案例較多,包括飛樂音響、怡球資源、輝豐股份、*ST澄星、藍豐生化等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以及五洋建設公司債欺詐發行案。
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成功落地兩起,首單康美藥業案中,5.2萬名投資者獲24.59億元賠償;第二單澤達易盛案以調解結案,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首案,7195名投資者獲2.8億元賠償,大幅提高了投資者的獲得感。
“代表人訴訟制度對於提高審判效率、便利中小投資者權益救濟,有重要作用。”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對記者表示,迄今,不同類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均已有實踐案例。未來其適用的頻率將更高,適用的地域範圍將更廣。
除了代表人訴訟,自全國首單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方正科技案)落地以來,“示範判決+委託調解”機制在全國各地鋪開,實現大規模證券糾紛快速解決,提升了審判效率,也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力促進了矛盾的實質化解。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表示,近年來,資本市場在投資者權益救濟方面的探索和實踐圍繞著兩個詞推進,即“有效”和“效率”。所謂“有效”,就是通過法律制度的頒布和落實,實現對投資者權益損失的彌補效果和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的震懾效果;所謂“效率”,就是在對投資者保護和違法違規行為打擊的同時,實現監管成本和監管收益的最優。因此,示範判決、特別代表人訴訟等節約監管或執法成本,提高監管、執法收益的創新舉措不斷推進。
提升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
除了代表人訴訟、“示範判決+委託調解”外,監管部門還持續推動股東代位訴訟、先行賠付、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及行政罰沒款優先用於民事賠償等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地,提升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
股東代位訴訟為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提供了維護公司和自身合法權益的渠道。截至目前,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提起的2單股東代位訴訟案件成功落地,在首單大智慧案中,實控人已賠償上市公司3.35億元;在ST摩登案中,法院一審判決,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對控股股東佔用的上市公司資金分別在100%、70%、1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先行賠付方面,也有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紫晶存儲等多個成功案例。在紫晶存儲欺詐發行案中,證監會採取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與先行賠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處理。在投資者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最高效率保護的同時,涉嫌違法的當事人受到了嚴厲懲處,並付出了沉重代價,實現了行政執法和民事賠償的有效結合,節約了社會資源,提高了執法效率。
2022年,首單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證券侵權案“鮮言案”落地,依據民事賠償優先原則,上海金融法院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罰沒款作了相應保全,賠償投資者損失470余萬元,最大程度實現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
浙江六和(寧波)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志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近年來,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救濟呈現三大特點,一是救濟機制和途徑多樣化,除了法院訴訟和投資者保護機構調解之外,破産管理人主動與投資者進行和解的情形也時有出現;二是維權領域不斷擴大,不僅涉及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違規,而且在基金投資和投資諮詢等領域,投資者合法權益受損也得到廣泛救濟;三是投資者維權意識增強,隨著具有巨大社會影響力的康美藥業案和澤達易盛案等案件的維權成功,投資者主動尋求救濟的行為明顯增加。
推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目前,關於資本市場投資者民事權益救濟的案件,大多是虛假陳述案。由於缺少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相關民事訴訟案件較少。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除了上述“鮮言案”,還有新三板阿波羅及其實際控制人操縱市場案,以及投保機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援訴訟——恒康醫療案;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僅有光大證券案一例。
“迄今,人民法院審理的證券案件中,虛假陳述案件仍佔多數,與之相比,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案件的佔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陳波表示,但是,相較于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當事人的主觀惡性更大,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損害也更為直接,市場對這兩類案件的反感也更大。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當事人所獲得的利益即是投資者的損失,是典型的零和博弈。然而,缺乏具體的審判依據,是這兩類案件數量稀少的最直接原因。出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司法解釋,既是中小投資者的期待,也是監管部門多年推動的工作內容。
高曉力表示,最高法將抓緊制定關於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是證券市場的三種常見違法行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對於依法提高財務造假者的違法成本成效明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失計算方法已經提上日程,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
“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是資本市場常見的違法行為,但涉及民事賠償,在行為和投資者交易、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如何判斷,損失如何認定和損失如何計算等方面,理論上存在難點,司法實踐存在較大爭議,投資者權益保護顯得困難,這迫切需要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規範。”張志旺説。
談及如何進一步提升投資者維權便利度、降低維權成本,鄭彧表示,首先,需要在既不護短也不矯枉過正的前提下,推進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常態化,同時通過公佈相關案例,進一步明確監管標準;其次,可以進一步考慮推進示範訴訟和訴調對接機制;最後,可以考慮讓投保機構能直接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度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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