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6日訊 近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官方微信公佈17起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涉及醫療、房地産、食品等熱點問題。
案例顯示,福建省民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當事人在企業的微信公眾號上發佈藥品(含處方藥)、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的廣告;發佈的非處方藥廣告,未標有“請按藥品説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藥品廣告,未標有藥品禁忌、不良反應;醫療器械廣告,未標有“請仔細閱讀産品説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保健食品廣告,未標有“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6月,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25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説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産品説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説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佈登記證件:
(一)發佈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佈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佈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産、銷售的産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佈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佈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粧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佈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佈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佈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佈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佈房地産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佈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産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佈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佈針對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佈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佈登記證件。
天眼查顯示,福建省民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代表法人為陳敏惠,註冊資本為1098萬。梳理資料發現,福建省民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已收到過多次行政處罰,今年6月30日被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罰款25萬,原因同樣是因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梳理還發現,2018年12月7日,福建省民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還因公示企業資訊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被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鯉城分局經營異常名錄。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表示,廣告宣傳問題一直是商家被投訴的重災區,很多商家存在一些宣傳誤區,導致投訴糾紛。嚴查嚴打非法廣告,不容姑息。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引以為戒、嚴格自律,依法規範廣告發佈行為。同時,望廣大消費者加強甄別防範,共同打造和諧健康的宣傳環境。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