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22日訊(記者 曾薔)2020年全國兩會已拉開帷幕。全國人大代表、央行鄭州中支黨委書記、行長兼外匯局河南省分局局長徐諾金基於蘭考普惠金融試驗區建設實踐,提交了關於儘快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普惠金融促進法》的議案。
2016年12月26日,蘭考縣獲批成為全國首個國家級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蘭考試驗區),歷經3年多建設,形成了可複製推廣的“以數字普惠金融為核心,以金融服務、普惠授信、信用資訊、風險防控”為基本內容的“一平臺四體系”模式,初步探索出具有新時代中國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之路。蘭考試驗區以體制機制創新釋放改革活力、以制度保障破解普惠金融發展難題,形成了有參考意義的制度創新樣本。
中共中央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上提出,“要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國務院《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中指出“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系統性的法律框架,明確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需求主體的權利義務,確保普惠金融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徐諾金錶示,今年為《規劃》收官之年,但系統性的法律框架還沒有形成。亟待出臺一部普惠金融方面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普惠金融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規定公民的金融服務權利,明確金融機構義務,強化政府部門激勵引導和監督職責,構建普惠金融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形成各方參與、協調配合、共同發力的長效機制,推進普惠金融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具體來看,出臺《促進法》的必要性主要有四方面。第一,需要彌補現行普惠金融法律體系缺失。現行的基本金融法律,《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主要針對的是傳統金融業務,沒有普惠金融的相關規定,無法有效推動解決金融服務可得性這一普惠金融的核心問題。以現行的《消費權益保護法》為例,儘管單設法條對金融消費作出規定,保護金融消費者擁有八項權利。但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往往獲取不到金融服務,獲取不到金融服務,就無法享受金融消費者法定權利,其他法律面臨同樣問題。依據《立法法》,金融基本制度應制定法律。因此十分必要立法,將成功、成熟的政策制度和實踐經驗上升到法律層面,出臺普惠金融基本法律《促進法》,彌補缺失的普惠金融法律體系,構建系統性的普惠金融法律框架。
第二,需要立法保障普惠金融需求者權利。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説:“信貸是人權”,聯合國2005年提出普惠金融時,也把其作為一項金融權利。權利是社會發展的産物,來源於社會實踐和進步。當一個社會産生普遍性發展需求時,往往就會産生新的權利。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重要性不斷凸顯,公民財産權、受教育權、勞動權、居住權、健康權、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交易權等等,都同金融直接相關,都必須通過金融才能得到保障或者更好實現,獲取金融服務屬於人的生存和發展權,屬於人權的範疇。但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限于各種主客觀條件,在獲取金融服務方面存在天然不足,不能公平、便捷地獲取服務。因此迫切需要立法保護金融領域的弱者,在同等條件下獲得最基本金融服務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定義為普惠金融服務權。出臺《促進法》,可以有效保障金融服務的獲取,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需要立法規定普惠金融供給者的義務。普惠金融服務的主力軍是各類金融機構,但當前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部門機構設置和管理機制以追求效率為核心,很難兼顧公平。對利潤的考核直接造成對普惠金融重點對象服務動力不足、效果不佳,成為普惠金融推進過程中的瓶頸問題。要保障普惠金融服務權,必須立法明確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與法定義務,強制金融供給者在機構設置、産品設計、機制創新、發展指標等方面應兼顧公平性、包容性,不得排斥弱勢群體,使其成為一項法律強制規定,通過監督問責,從根本上解決金融機構提供普惠金融服務動力不足的問題,也會推動金融機構進行體制機制轉換和完善,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金融機構經濟利益、社會效益的雙贏。
第四,需要立法固化長期有效的正向激勵機制。普惠金融服務的主要群體是弱勢群體,其獲取金融服務不足問題是金融業的世界性難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消除制度障礙,提供制度保障。當前推動普惠金融,主要依靠《規劃》以及國務院相關部委出臺的文件,持續性、強制性不足,政策文件之間協調性不夠。同時金融監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推動普惠金融權責不明晰,無法形成“幾家抬”局面,不利於引導、激勵、監督金融機構提供普惠金融服務。只有從法律層面進行政策固化,推動形成持久的差異化監管政策、財稅金融扶持政策等,出臺支援普惠金融的法律,切實免除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具有風險高、成本高、收益低為特徵的普惠金融業務後顧之憂,正向激勵和監督引導雙管齊下,才能切實增進金融機構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內生動力,變“拒貸”“懼貸”為“願貸”“敢貸”,形成普惠金融長期、可持續發展的良性機制。
對此,徐諾金建議《促進法》的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總的來説,《促進法》可以分為總則、需求者權利與義務、供給者權利與義務、促進與保障、評估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七部分。”
第一,關於總則。建議包括立法目的、普惠金融含義、對象、普惠金融體系、普惠金融開展的基本原則、數字普惠金融等。一是普惠金融強調兩個概念,首先是有需求,其次是機會平等,需求是前提,機會平等是核心,同時也包括價格合理、便捷安全。在此基礎上,針對目前實際,指出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像是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明確推進普惠金融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商業可持續原則。二是普惠金融權利。建議明確國家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平獲得金融服務、共用金融發展成果的權利。三是關於普惠金融體系。明確從健全多元化廣覆蓋的機構體系,引導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手段,加快推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發揮政策激勵和引導作用,加強普惠金融教育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構建普惠金融體系。
第二,關於需求者權利與義務。建議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普惠金融服務權概念。明確普惠金融需求者作為金融服務對象,有權獲得包括開立賬戶、儲蓄、融資、支付、理財、基金、證券、商業保險等基本金融服務。二是普惠金融服務權具體內容。包括公平信貸權、普惠保險權、金融教育權、建議監督權等。三是明確需求者有誠實守信、完善企業治理、防範金融風險等義務。
第三,關於供給者權利與義務。建議供給者有權獲取資訊、公平享有優惠政策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議供給者義務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完善組織機構。大中型商業銀行應設立專門從事普惠金融業務的部門,建立專門的普惠金融綜合服務、統計核算、風險管理、資源配置、考核評估機制。各類金融機構應當在村鎮設立普惠金融服務站點或代理網點,布放自助機具和終端,提供易得、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務。二是創新産品和服務。各類金融機構應當開發滿足不同服務對象需求的普惠金融産品和服務,豐富擔保品種類,提高信用貸款的服務比例;商業銀行應當使用一定比例的存款,優先滿足存款來源地普惠信貸需求,積極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滿足相應的監管指標;開發性政策性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降低小微企業貸款成本,信用合作社應當發揮自身特色提供普惠金融服務;大力發展數字普惠金融,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務半徑,並有效控制數字普惠金融發展風險。三是創新考核機制。供給者應當全面、完整、準確統計普惠金融資訊,完善普惠金融業務專項評價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定期普惠金融資訊披露制度;應當建立健全針對普惠金融業務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
第四,關於促進與保障。建議明確正向激勵的內容與保障措施,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激勵政策。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央行政策引導和差異化監管激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用於支援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資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保險專項補貼機制;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支援普惠金融發展的稅收扶持政策;國家鼓勵設立專門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普惠型民營銀行。二是風險補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支援普惠金融發展的風險補償、財政獎勵等機制;設立支援普惠金融發展的融資擔保機構或基金,建立重點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的再擔保機構。三是保障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大力推進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通過財政補貼、降低電信資費等方式支援偏遠、特困地區的支付服務網路建設;國家推動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等相關法律制度,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形成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各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轉讓機制,把提供普惠金融服務作為一項可轉讓産品,在供給者之間交易和轉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金融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和國民義務教育體系。
第五,關於評估與監督建議明確評估與監督職責及權力,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評估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推進普惠金融發展的目標責任制度,對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推進普惠金融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各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和評估考評體系,統計、分析、反映各地區、各機構普惠金融發展狀況,督促各地區、各機構根據評價情況改進普惠金融工作。二是監督機制。明確6類現場檢查權力和5類監管措施。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持續開展普惠金融風險日常、定期監測,建立風險防控機制,防範化解普惠金融業務風險。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促進地方普惠金融發展和風險防控處置的責任。
第六,關於法律責任。建議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救濟渠道。規定無正當理由被拒絕的,服務對象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後,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合法權益。二是政府部門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責任的,由其上級責令糾正、予以問責。國家機關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普惠金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三是金融機構責任。商業銀行達不到普惠金融業務規定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在機構設置、業務發展等方面採取限制性措施。在普惠金融評估和統計報送中虛報、瞞報,在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時披露虛假資訊,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拒絕、阻礙監督檢查,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趙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