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5日訊 深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浙江君隆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隆資産”)、朱康軍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浙江君隆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朱康軍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上海神開石油化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開股份”證券代碼:002278)2015年年度報告顯示,神開股份第一大股東為上海業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業祥投資”),業祥投資持有神開股份13.07%的股份。2016年,君隆資産收購業祥投資100%股權,間接持有神開股份13.07%的股份。君隆資産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在2016年10月14日和2016年10月18日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均披露王某炳持有君隆資産40%的股權,係君隆資産的實際控制人之一。但事實上,王某炳持有的君隆資産40%股權係替自然人朱康軍代持。朱康軍未向君隆資産、神開股份如實告知本人通過王某炳代持股權的事實,導致君隆資産所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朱康軍和君隆資産是本次資訊披露違規的主要責任人。君隆資産、朱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11.8.1條及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2條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月修訂)》第17.2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浙江君隆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朱康軍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8.1條: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月修訂)》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