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5日訊 深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陳春來、谷墨海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深交所指出,上海神開石油化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開股份”證券代碼:002278)2018年年度報告顯示,四川映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映業文化”)直接持有神開股份6.93%的股份。映業文化同時擁有上海業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託的神開股份13.07%的表決權,合計持有神開股份20%的表決權。
映業文化的原股東陳春來、蔣富於2019年9月2日分別與谷墨海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將其持有的合計64%映業文化股權轉讓給谷墨海。轉讓完成後,映業文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由陳春來變更為谷墨海。映業文化于2019年12月6日才將上述權益變動事項告知神開股份,神開股份于2019年12月7日對外披露權益變動事項。谷墨海于2019年12月24日才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與財務顧問核查意見,陳春來于2020年2月26日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陳春來、谷墨海未就權益變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陳春來、谷墨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11.8.1條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2條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佈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本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報告和公告其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等資訊,並保證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陳春來、谷墨海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陳春來,四川映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谷墨海,四川映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經查明,陳春來、谷墨海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上海神開石油化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開股份”)2018年年度報告顯示,四川映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映業文化”)直接持有神開股份6.93%的股份。映業文化同時擁有上海業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託的神開股份13.07%的表決權,合計持有神開股份20%的表決權。
映業文化的原股東陳春來、蔣富於2019年9月2日分別與谷墨海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將其持有的合計64%映業文化股權轉讓給谷墨海。轉讓完成後,映業文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由陳春來變更為谷墨海。映業文化于2019年12月6日才將上述權益變動事項告知神開股份,神開股份于2019年12月7日對外披露權益變動事項。谷墨海于2019年12月24日才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與財務顧問核查意見,陳春來于2020年2月26日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陳春來、谷墨海未就權益變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陳春來、谷墨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11.8.1條及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2條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決定對陳春來、谷墨海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於陳春來、谷墨海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24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