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朱康軍操縱“神開股份”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朱康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朱康軍控制使用“蔡某領”等74個證券賬戶
朱康軍控制使用“魯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魯證匯泉萬泰利群資産管理計劃”“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愛建民生天雷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愛建民生天雷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愛建信託晨輝3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信盈時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中信盈時君隆1號資産管理計劃”及“蔡某領”等共計74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進行股票交易。
在案證據顯示,賬戶組交易決策由朱康軍完成,其他人根據朱康軍指示進行資金劃轉。
二、朱康軍利用賬戶組操縱市場的情況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間,朱康軍控制使用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神開股份”,並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神開股份”交易價格、交易量。具體情況如下:
(一)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朱康軍控制賬戶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神開股份”196,313,282股,買入金額3,378,421,037.08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買入“神開股份”14,168,795股,買入金額264,673,090.60元;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神開股份”182,144,487股,買入金額3,113,747,946.48元。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神開股份”177,439,524股,賣出金額2,751,430,165.77元。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間,“神開股份”共有126個交易日。在該126個交易日內,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持股數量佔“神開股份”流通股本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96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76.19%;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有60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47.62%。2017年4月6日,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最高的24.45%。
(二)連續買賣“神開股份”
在上述126個交易日中,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有120個交易日交易“神開股份”,其中,1個交易日存在大宗交易,全部120個交易日均存在集中競價交易。在集中競價交易中,賬戶組買入成交量佔當日該股市場競價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簡稱買入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81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64.29%;買入成交佔比超過20%的有61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48.41%;買入成交佔比超過30%的有35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27.78%;買入成交佔比超過40%的有17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13.49%;買入成交佔比超過50%的有5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3.97%。2017年1月26日,賬戶組買入成交佔比達到最高的71.07%。
在集中競價交易中,賬戶組賣出成交量佔當日該股市場競價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簡稱賣出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57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45.24%;賣出成交佔比超過20%的有36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28.57%;賣出成交佔比超過30%的有19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15.08%;賣出成交佔比超過40%的有13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10.32%;賣出成交佔比超過50%的有6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4.76%。2017年4月13日,賬戶組賣出成交佔比達到最高的70.37%。
朱康軍控制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拉抬“神開股份”較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3月9日等,主要手法為:賬戶組在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神開股份”,拉抬“神開股份”股價,且申報量明顯放大,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10月14日的交易為例,當日賬戶組申報買入“神開股份”5,075,400股,成交4,202,499股,買入申報量和買入成交量均市場排名第一。賬戶組大部分買入發生在當日下午,即13:07:34至13:18:47,賬戶組分20筆申報買入3,913,300股,申報買入金額64,369,398元,其中以漲停價16.52元申報買入10筆共計3,173,300股。20筆買入申報中13筆買入申報價格高於申報前賣方第一檔價格,7筆買入申報價格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上述20筆買入申報成交3,040,349股,成交金額50,087,595.19元。期間“神開股份”股價由16.03元升至16.52元,漲幅3.06%。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
在上述126個交易日中,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買入“神開股份”申報與賣出“神開股份”申報之間存在成交情況的有82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65.08%。賬戶組買入申報與賣出申報之間累計成交36,979,204股,分別佔賬戶組競價買入成交量(182,144,487股)、競價賣出成交量(177,439,524股)的20.30%、20.84%。賬戶組買入申報與賣出申報之間成交量佔當日該股市場競價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簡稱自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24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19.05%;自成交佔比超過20%的有4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3.17%。2017年1月26日,賬戶組自成交佔比達到最高的31.66%。
上述期間,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交易“神開股份”累計虧損433,938,043.54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開戶資料、賬戶統計情況表、銀行流水、委託交易流水、證券交易所統計數據、交易終端資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或情況説明、相關協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朱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朱康軍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朱康軍)
〔2019〕140號
當事人:朱康軍,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仙居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朱康軍操縱“神開股份”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朱康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朱康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朱康軍控制使用“蔡某領”等74個證券賬戶
朱康軍控制使用“魯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魯證匯泉萬泰利群資産管理計劃”“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愛建民生天雷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愛建民生天雷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愛建信託晨輝3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信盈時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中信盈時君隆1號資産管理計劃”及“蔡某領”等共計74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進行股票交易。
在案證據顯示,賬戶組交易決策由朱康軍完成,其他人根據朱康軍指示進行資金劃轉。
二、朱康軍利用賬戶組操縱市場的情況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間,朱康軍控制使用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神開股份”,並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神開股份”交易價格、交易量。具體情況如下:
(一)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朱康軍控制賬戶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神開股份”196,313,282股,買入金額3,378,421,037.08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買入“神開股份”14,168,795股,買入金額264,673,090.60元;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神開股份”182,144,487股,買入金額3,113,747,946.48元。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神開股份”177,439,524股,賣出金額2,751,430,165.77元。
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間,“神開股份”共有126個交易日。在該126個交易日內,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持股數量佔“神開股份”流通股本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96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76.19%;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有60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47.62%。2017年4月6日,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最高的24.45%。
(二)連續買賣“神開股份”
在上述126個交易日中,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有120個交易日交易“神開股份”,其中,1個交易日存在大宗交易,全部120個交易日均存在集中競價交易。在集中競價交易中,賬戶組買入成交量佔當日該股市場競價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簡稱買入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81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64.29%;買入成交佔比超過20%的有61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48.41%;買入成交佔比超過30%的有35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27.78%;買入成交佔比超過40%的有17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13.49%;買入成交佔比超過50%的有5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3.97%。2017年1月26日,賬戶組買入成交佔比達到最高的71.07%。
在集中競價交易中,賬戶組賣出成交量佔當日該股市場競價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簡稱賣出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57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45.24%;賣出成交佔比超過20%的有36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28.57%;賣出成交佔比超過30%的有19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15.08%;賣出成交佔比超過40%的有13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10.32%;賣出成交佔比超過50%的有6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4.76%。2017年4月13日,賬戶組賣出成交佔比達到最高的70.37%。
朱康軍控制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拉抬“神開股份”較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3月9日等,主要手法為:賬戶組在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神開股份”,拉抬“神開股份”股價,且申報量明顯放大,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10月14日的交易為例,當日賬戶組申報買入“神開股份”5,075,400股,成交4,202,499股,買入申報量和買入成交量均市場排名第一。賬戶組大部分買入發生在當日下午,即13:07:34至13:18:47,賬戶組分20筆申報買入3,913,300股,申報買入金額64,369,398元,其中以漲停價16.52元申報買入10筆共計3,173,300股。20筆買入申報中13筆買入申報價格高於申報前賣方第一檔價格,7筆買入申報價格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上述20筆買入申報成交3,040,349股,成交金額50,087,595.19元。期間“神開股份”股價由16.03元升至16.52元,漲幅3.06%。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
在上述126個交易日中,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買入“神開股份”申報與賣出“神開股份”申報之間存在成交情況的有82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65.08%。賬戶組買入申報與賣出申報之間累計成交36,979,204股,分別佔賬戶組競價買入成交量(182,144,487股)、競價賣出成交量(177,439,524股)的20.30%、20.84%。賬戶組買入申報與賣出申報之間成交量佔當日該股市場競價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簡稱自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24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19.05%;自成交佔比超過20%的有4個交易日,佔總交易日的3.17%。2017年1月26日,賬戶組自成交佔比達到最高的31.66%。
上述期間,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交易“神開股份”累計虧損433,938,043.54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開戶資料、賬戶統計情況表、銀行流水、委託交易流水、證券交易所統計數據、交易終端資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或情況説明、相關協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朱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朱康軍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2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