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12日訊(記者 程宇楠)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發佈一則行政處罰資訊,劍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義務的問題。
“罰單”指出,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規定,處人民幣40萬元罰款;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規定,處人民幣40萬元罰款。另外,依據以上兩項規定,對國華人壽天津分相關責任人員共處以人民幣10.5萬元罰款。至此,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合計被罰90.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等7項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而金融機構因為以上違法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對於此次“罰單”指出的問題,國華人壽相關負責人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經過公司的核實查明,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在客戶投保、退保等環節,部分業務未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住所地或工作單位地址及聯繫方式,未能認真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另外,對於部分20萬元以上大額保單,未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青武告訴記者,金融機構若有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違法行為,在實際經營中可能造成保費侵佔、不正當競爭、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等更嚴重的後果。
國華人壽表示,對於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指出的兩項違法行為,總公司已要求分公司進行整改。對於客戶基本資訊問題上,國華人壽已積極聯繫客戶,進行人工補錄;對於客戶身份證件影印件,公司已與銀行進行溝通協商,對於缺失的身份證件影像件採取人工的方式進行補全,確保客戶身份資料及時、完整保存。而事實上,客戶身份證有效期識別一直是國華人壽致力於攻克的問題,公司下一步將不斷用科技創新提升服務效率,提高服務品質,防範業務風險。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