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2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期,中國證監會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廣州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髮科技)董事長袁志敏與王宗明共同內幕交易“金髮科技”的情況:袁志敏、王宗明關係密切且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通訊聯繫;袁志敏提供資金,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證券賬戶交易“金髮科技”;“王宗明”“李某玲”兩賬戶買賣“金髮科技”交易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等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王宗明依法處理“王宗明”“李某玲”賬戶下非法持有的“金髮科技”,沒收袁志敏、王宗明違法所得327,294.99元,並對袁志敏處以589,130.98元罰款,對王宗明處以392,753.99元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袁志敏、王宗明)
〔2019〕63號
當事人:袁志敏,男,1961年3月出生,時任廣州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髮科技)董事長,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金田北街。
王宗明,男,1984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袁志敏、王宗明內幕交易“金髮科技”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王宗明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袁志敏的要求,我會于2019年3月7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其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袁志敏、王宗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金髮科技董事長袁志敏在2014年以來開始了解員工持股計劃的資訊,但一直沒有開展員工持股計劃。
2016年2月3日左右,袁志敏讓金髮科技董事會秘書寧某軍準備員工持股計劃的介紹材料。2月4日,寧某軍電話聯繫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賴某玲,詢問市場上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情況,並約定春節後賴某玲到金髮科技就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宣講。當日,賴某玲通過電子郵件將《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項目建議書》發送給寧某軍,建議金髮科技設立員工持股計劃從二級市場增持本公司股票,並提供了兩種方案設計。
2月15日下午,賴某玲等人到訪金髮科技,向袁志敏、寧某軍等人就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宣講。宣講結束後,袁志敏請廣發證券按三年期制定一個員工持股計劃方案以及此方案的時間表。
2月16日下午,金髮科技召集廣發證券、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三家仲介機構在金髮科技辦公樓會議室開會,討論出具金髮科技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的時間問題,廣發證券介紹了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安排,對仲介機構的工作進行分工。2月16日至19日,仲介機構按照分工準備員工持股計劃草案、職工代表大會等材料。
2月19日下午收市後,袁志敏確定啟動員工持股計劃,安排停牌事項,金髮科技證券事務代表曹某穎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自2月22日起停牌。
2月19日晚,賴某玲向袁志敏等人介紹將於2016年2月20日(週六)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宣講的金髮科技2016年度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2月20日上午,金髮科技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賴某玲對金髮科技2016年度員工持股計劃草案進行了詳細的介紹,併發放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認購意向函和風險提示函,通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於2月22日下午17點前提交認購意向函和風險提示函,參會人員同意並簽署了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2月22日,金髮科技發出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五次(臨時)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九次(臨時)會議的通知,回收員工簽署的參與持股計劃的認購意向函和風險提示函。
2月23日至25日,仲介機構起草並完成員工持股計劃定稿、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鑒證報告、本次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安排簽署《資産管理計劃合同》和《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協議》。
2月26日,金髮科技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五次(臨時)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員工持股計劃(草案)(非公開發行方式認購)》及其摘要等13項議案。
3月1日,金髮科技公告《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非公開發行對象為袁志敏和廣發證券資産管理(廣東)有限公司(該公司以其擬設立並管理的廣發原馳·金髮科技1號定向資産管理計劃參與認購,該資産管理計劃擬由金髮科技2016年度員工持股計劃全額認購)。同日,“金髮科技”復牌。
金髮科技于3月1日公告《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顯示,本次擬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153,928,961股(含153,928,961股),佔發行前公司總股本(2,560,000,000股)約6.01%,若非公開發行成功,公司股權結構將發生重大變化(2016年12月21日,金髮科技實際非公開發行股票156,784,786股,佔發行前公司總股本6.12%)。因此,金髮科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具有重大性。
金髮科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及員工持股計劃等事項決議在2016年3月1日之前並沒有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因此,金髮科技籌劃實施2016年員工持股計劃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過程具有未公開性。
綜上,金髮科技籌劃實施2016年員工持股計劃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所列“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時間不晚于2016年2月3日,于2016年3月1日公開(以下簡稱內幕資訊敏感期)。袁志敏在內幕資訊形成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其知情時間不晚于2016年2月3日。
二、袁志敏與王宗明共同內幕交易“金髮科技”的情況
(一)袁志敏、王宗明關係密切且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通訊聯繫
王宗明承認其和袁志敏關係比較好。王宗明的姐姐王某慧與袁志敏有密切關係,二人同在廣州市工商聯,王宗明在王某慧實際控制的廣州睿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職。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袁志敏與王宗明有多次通訊聯絡。
(二)袁志敏提供資金,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證券賬戶交易“金髮科技”
1. “王宗明”“李某玲”證券賬戶交易“金髮科技”的資金來源於袁志敏。
2015年12月21日,袁志敏向上海本堯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朱某明借款,2016年1月28日,袁志敏給朱某明發送短信,提供“王宗明”“李某玲”“王某慧”“湯某”的銀行賬號,1月29日至2月2日,上海本堯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將3,200萬元直接或者通過“湯某”“王某慧”“李某玲”等賬戶匯入王宗明銀行賬戶。
2016年2月2日,袁志敏致電王宗明,當日,王宗明和李某玲同時以本人名義開立了證券賬戶和三方存管銀行賬戶。2月3日,王宗明將前述銀行賬戶部分資金轉入證券賬戶,並向袁志敏發送短信:“老闆你好、昨天轉給工商聯450萬、股票賬號上各1,350萬和1,400萬,共計3,200萬”,袁志敏短信回復王宗明:“好”。
綜上,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王宗明”“李某玲”證券賬戶買入“金髮科技”的資金全部來自於袁志敏。
2. 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證券賬戶交易“金髮科技”。
“王宗明”證券賬戶于2016年2月2日在廣發證券廣州天河路證券營業部開立。2016年2月3日至15日買入“金髮科技”1,663,600股,佔該期間其賬戶股票資産的100%,成交金額9,826,638.00元,佔其賬戶資金的70.19%。
“李某玲”證券賬戶于2016年2月2日在廣發證券廣州天河路證券營業部開立。2016年2月3日至15日買入“金髮科技”957,300股,佔該期間其賬戶股票資産的100%,成交金額5,645,050.20元,佔其賬戶資金的50.50%。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王宗明”“李某玲”兩個賬戶買入“金髮科技”的IP地址、MAC地址、硬碟序列號均一致,王宗明承認上述兩賬戶一直由其操作。綜上,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王宗明操作上述兩個賬戶買入“金髮科技”2,620,900股,佔該期間兩個賬戶股票資産的100%,成交金額15,471,688.2元,以“金髮科技”復牌日(2016年3月1日)收盤價(6.04元)計算,上述兩賬戶賬面盈利327,294.99元。
(三)“王宗明”“李某玲”兩賬戶買賣“金髮科技”交易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
2016年1月29日至2月2日,袁志敏向朱某明借款轉入指定銀行賬戶,2月2日袁志敏致電王宗明,“王宗明”“李某玲”證券賬戶開立,並轉入資金。2月3日左右,袁志敏讓寧某軍準備員工持股計劃的介紹材料。涉案賬戶集中于2016年2月3、4、5、15日買入“金髮科技”,佔該期間其賬戶股票資産的100%。
綜上,涉案賬戶存在突擊開戶、突擊轉入大額資金、集中單項買入“金髮科技”等明顯異常行為,其交易“金髮科技”情況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
上述違法事實,有金髮科技相關會議材料及公告、説明、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相關銀行賬戶資料、銀行轉賬記錄、相關人員通訊記錄、詢問筆錄以及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在內幕資訊公開之前,作為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的袁志敏提供資金,王宗明操作涉案賬戶,二人共同交易“金髮科技”的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且二人不能合理解釋賬戶交易的異常性。袁志敏、王宗明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共同交易“金髮科技”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袁志敏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事先告知書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證明內幕資訊形成于2016年2月3日;第二,袁志敏向王宗明的轉賬並非提供用於交易股票的資金,而是清償債務;第三,袁志敏沒有與王宗明共同內幕交易的故意,既不控制涉案賬戶,也不知悉王宗明的交易且沒有因其交易獲利,不構成內幕交易;第四,違法所得計算錯誤,內幕資訊形成日的確定不準確影響違法所得計算,且應該以實際違法所得或者聽證會後確定日期計算賬面所得。
王宗明提交如下陳述意見:第一,袁志敏向王宗明轉賬並不是安排內幕交易資金,而是償還債務;第二,發給袁志敏的有關資金劃轉情況短信內容係複製粘貼了發給老婆的資訊,加上“老闆你好”後發給袁志敏;第三,買入“金髮科技”是自己決定的,交易與內幕資訊時間重合的異常是與還款資金到賬時間的巧合;第四,“金髮科技”交易結果是虧損,沒有違法所得。
綜上,袁志敏、王宗明均請求免於處罰。
我會認為,第一,關於內幕資訊起始日,袁志敏是內幕資訊決策人,結合董事會秘書指認2月3日左右接到袁志敏的安排,2月4日早上仲介機構人員將員工持股計劃方案發回董事會秘書的客觀事實,認定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月3日並無不當;第二,關於袁志敏與王宗明之間的資金往來,當事人所謂的償還債務並無證據支援,而在案證據顯示袁志敏提供賬戶給朱某明供其轉入資金,王宗明在將賬戶資金轉入證券賬戶後向袁志敏彙報並得到回復,可以證明資金是袁志敏決策安排的,王宗明申辯的短信內容係複製轉發、袁志敏筆錄中不知王宗明為何向其發送短信彙報資金去向與其回復確認資訊相矛盾,不符合常理,同時,在短信中還有一部分資金劃入廣州工商聯的內容,單憑王宗明申辯所述係袁志敏還錢當天又向其借450萬不能證明,也不合常理;第三,當事人提出的沒有共同內幕交易故意及異常交易等係“巧合”的申辯,無法解釋其異常交易情況,而結合二人之間的密切關係、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的多次通訊聯繫、2月2日袁志敏致電王宗明與當日相關賬戶開立並轉入資金的異常性、涉案賬戶交易“金髮科技”的異常性及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足以證明本案實為袁志敏提供資金、王宗明具體操作,二人共同實施了內幕交易行為;第四,本案違法所得計算符合我會一貫計算方法,截至我會計算截止日,涉案賬戶股票尚未賣出,依照公開日計算收益並無不當。綜上,我會對袁志敏、王宗明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責令王宗明依法處理“王宗明”“李某玲”賬戶下非法持有的“金髮科技”,沒收袁志敏、王宗明違法所得327,294.99元,並對袁志敏處以589,130.98元罰款,對王宗明處以392,753.99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6月19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