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4日訊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于2019年1月通過編制虛假會議費,虛列費用共計8400元,實際用於其他用途。屬編制虛假資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基於此,新疆銀保監局決定對該行銷服務部予以罰款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上述違法行為相關責任人,時任該行銷服務部負責人的張永俠、時任該行銷服務部銀保部主管的葛斌分別予以警告,並各處罰款1萬元。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1〕30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
地址:伊寧市新華西路705號融合大廈綜合樓一層、五層、六層、七層
法定代表人:張永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
2019年1月,通過編制虛假會議費,虛列費用共計8400元,實際用於其他用途。
上述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財務憑證及相關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5月25日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1〕28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張永俠
職務: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涉嫌違法,你應承擔直接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
2019年1月,通過編制虛假會議費,虛列費用共計8400元,實際用於其他用途。你作為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負責人,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財務憑證及相關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5月25日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1〕26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葛斌
職務: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銀保部主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涉嫌違法,你應承擔直接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
2019年1月,通過編制虛假會議費,虛列費用共計8400元,實際用於其他用途。你作為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行銷服務部銀保部主管,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財務憑證及相關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5月25日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