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規範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行為,有效防範風險,日前,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證券出借業務是境內外資本市場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常見交易制度,發展較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證券借貸業務存量規模已達2.3萬億歐元。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在境內市場,債券出借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展較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內債券借貸規模8041億元,境內轉融通出借餘額1692億元,社保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場主體均已獲准參與。保險資金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債券、股票等證券資産持有期限較長、存量規模較大,具有盤活存量資産、提升投資收益的需求。《通知》的制定,有利於豐富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機構投資者作用,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
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最近一年資産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60分;(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低於C類;(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證券出借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四)參與股票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股票投資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五)參與債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談及《通知》在加強風險防控方面有何要求,上述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要求保險機構作為證券出借人應當加強風險識別、計量、評估與管控,定期對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集中度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對交易額度實施動態管理和調整;強調出借人合規責任不弱化、不轉移,證券出借後在會計核算上不終止確認,在託管管理上仍納入託管範圍,在比例監測上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大類資産比例管理,且出借超過20個交易日的證券不得作為高流動性資産計算流動性監測比例。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