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正式迎來細化。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消息稱,近日,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是對2023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配套重要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推動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旨在全面加強支付機構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對支付機構的準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
《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細化《條例》規定,為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具體來説,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和監管許可權。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合法合規、安全高效原則開展業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業務連續性、備付金安全和用戶合法權益,不得以欺騙、隱瞞、非自有資金出資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嚴禁倒賣、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明確支付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式和時限要求,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
第三章《支付業務規則》,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係、制度完備性、凈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等。
備受關注的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方面,具體來説,(一)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支付,或者同時開展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支付和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的,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Ⅰ類。
(二)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Ⅱ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
(三)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銀行卡收單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
(四)僅開展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網際網路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監管。
備付金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凈資産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為計算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一)備付金日均餘額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5%計算。(二)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至2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4%計算。(三)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至5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3%計算。(四)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5000億元人民幣至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2%計算。(五)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1%計算。
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處罰許可權和措施等。
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過渡期安排等。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為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核準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凈資産有關要求,為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凈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同時,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範化水準,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一是開展宣傳解讀,及時答疑解惑,回應各方關切。二是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在充分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好相關制度文件立改廢釋工作,確保各項制度有效銜接。三是強化貫徹落實。根據有關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式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換發工作,督促支付機構堅守合規底線,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朱赫)